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健
申請人吳家健為受害人(案發時13至14歲)的姐夫,亦是其在香港海事青年團的長官。申請人於2008年夏天至2009年8月期間,利用其長輩及長官身份,在家中及團體活動期間,先後對受害人進行非禮及兩次企圖強姦。受害人最終向社工求助並報警。申請人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6年6個月。
精選 35 宗 性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吳家健為受害人(案發時13至14歲)的姐夫,亦是其在香港海事青年團的長官。申請人於2008年夏天至2009年8月期間,利用其長輩及長官身份,在家中及團體活動期間,先後對受害人進行非禮及兩次企圖強姦。受害人最終向社工求助並報警。申請人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6年6個月。
申請人HCT承認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涉案女童X是申請人父母收養的女兒,即申請人的繼妹,事發時未滿16歲。申請人與X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在不同地點進行了6次性交。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了X的創傷報告,但未將報告交予控辯雙方,引起爭議。
申請人朱志華是一名補習老師,被控13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及串謀促致墮胎罪。控方指控申請人自2004年起,多次在其住所對當時年僅12歲的學生X進行性侵犯,並在X懷孕後帶其墮胎。申請人否認所有指控,辯稱X因不滿他管教而誣告。原審法官批准控方以錄影帶形式呈交X的證供,最終陪審團裁定12項非法性交罪成立,判囚10年。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申請人FSL被控四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及三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inciting indecency)等罪名。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FSL其中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猥褻行為及兩項煽惑猥褻行為,並判處其四年監禁。FSL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在法律指示上的錯誤,以及對事實裁決的質疑。案件涉及四宗事件,其中三宗發生在FSL與受害兒童X的家中,一宗發生在澳門酒店。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而辯方則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並暗示X可能受其母親影響而作出虛假指控。
申請人鄧國熙於2011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對兩名12歲男童X及Y進行性侵犯。申請人利用恐嚇手段,包括以生果刀威脅及聲稱會找人毆打受害人,迫使他們進行口交、手淫及肛交等猥褻行為。申請人共被控七項罪名,包括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申請人於原審認罪,被判總刑期9年。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上訴人李國偉(46歲)於2019年9月9日凌晨,在石硤尾誘騙一名15歲男童X回家,聲稱會供養他並要求他成為「妻子」。上訴人沒收X的手機,並在X不情願下對其進行了多項性侵犯行為,包括非禮、口交、肛交(未戴安全套)及拍攝兒童色情物品。上訴人還將部分色情照片和影片發送給另一名未成年人。X事後向警方報案。上訴人被捕後承認罪行。醫學檢查顯示X的直腸有傷痕。上訴人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12年,於2018年獲釋,本案發生時距其獲釋僅一年多。
申請人李國偉於2019年9月誘騙一名15歲少年(X)到其住所,期間對其進行性侵犯,包括口交及肛交,並拍攝及發布相關色情影像。申請人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12年,出獄僅約一年後再犯。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9年4個月。
申請人 LAM Tin-lung 在15歲時,於1998年7月的三週內,在何文田區先後對三名女性(包括一名13歲女童)犯下兩項搶劫罪、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罪及一項非禮罪。申請人犯案時攜帶美工刀,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陳儀正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案發於2021年3月14日,上訴人在一住宅單位的客房內,對投訴人X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親吻、舌吻、觸摸乳房及大腿內側。當時X的男朋友正在客房內睡覺。X事後向男朋友投訴,並於數月後報警。上訴人辯稱雙方是自願接吻,並否認有猥褻意圖。原審裁判官接納X為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囚14天。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被告人何杰威於2021年10月,誘使一名12歲女童X到其住所留宿。被告人隨後與X進行非法性交(控罪1),並強迫X為其口交(控罪2)。期間,被告人拍攝了一段7秒的錄像並傳送給朋友(控罪3)。X事後向警方舉報。被告人案發時17歲,且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此前已因另一宗同類案件被判監禁。
答辯人曾為警務人員,於2016年及2018年期間,在家中向其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10歲兒子(X)播放色情影片,並在X面前自慰。答辯人亦曾威脅X,強迫X在其面前自慰。答辯人被控四項猥褻侵犯16歲以下兒童罪 (gross indecency towards a child under 16) 及煽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被告是否意圖獲得性滿足 (sexual gratification) 並非定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其後裁定該指示有誤,認為該罪行必須包含獲得性滿足的意圖,但基於證據確鑿,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1)條的但書 (proviso) 維持定罪。律政司就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人施俊杰於2016年4月被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桌面電腦及外置硬碟,內含143段錄像及13幅照片,均涉及16歲以下兒童的色情物品。被告人承認自2015年起從網上下載並貯存該些物品,並承認自己是唯一使用者。涉案物品包含多種極端色情行為,包括插入式性活動、集體色情、肛交、獸交及涉及幼童受虐的影像。
申請人於2013年6月1日闖入一名女遊客位於重慶大廈的房間,並以割喉手勢威脅受害人,隨後強姦受害人。申請人於2015年5月因另案(強姦、非自願雞姦及搶劫)被判監18年。原審法官就本案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並下令其中2年與前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增加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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