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指標案例

精選 72 宗 性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IPP TIN FAN

CACC9/2016Lunn VP and Macrae JA26/7/2016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葉天繁於網上刊登招聘兼職模特兒廣告,誘使一名13歲女童X與其進行WhatsApp對話。上訴人明知X未滿16歲,仍以1,400港元誘使X到旺角賓館拍攝裸照。期間,上訴人對X進行非禮,包括觸摸其私處、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拍攝相關過程及自慰。X事後將事件記錄在日記中,其母發現後報警。上訴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警方在其電腦中搜出大量相關照片及影片。

HKSAR v. AZAD MOHAMMAD FARHAN

CACC173/2015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 JJA31/5/2016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HKSAR v. AZAD MOHAMMAD FARHAN

CACC253/2015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 JJA31/5/2016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盛中

CACC66/199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22/6/1999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黃盛中被控於1998年4月14日強姦一名女子。案發當晚,上訴人與受害人一同飲酒並互相按摩。控方指上訴人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上訴人則辯稱未發生性交,且若有任何親密行為,均是在相信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強姦罪成,判監四年六個月。上訴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法律引導有誤,特別是關於「真實相信」(genuinely believing) 受害人同意的法律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CT

CACC372/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17/7/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HCT承認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涉案女童X是申請人父母收養的女兒,即申請人的繼妹,事發時未滿16歲。申請人與X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在不同地點進行了6次性交。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了X的創傷報告,但未將報告交予控辯雙方,引起爭議。

HKSAR v. CHU CHI WAH

CACC211/2009Tang VP, Hon Yeung JA and Hon Yuen JA20/6/2010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朱志華是一名補習老師,被控13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及串謀促致墮胎罪。控方指控申請人自2004年起,多次在其住所對當時年僅12歲的學生X進行性侵犯,並在X懷孕後帶其墮胎。申請人否認所有指控,辯稱X因不滿他管教而誣告。原審法官批准控方以錄影帶形式呈交X的證供,最終陪審團裁定12項非法性交罪成立,判囚10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招財及另一人

HCMA531/200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27/8/2003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兩名上訴人張招財及盧偉君被控於2003年1月8日在元朗白沙村一鐵皮屋管理賣淫場所。臥底警員到場後,目睹兩人向嫖客介紹妓女、形容服務及指示妓女招呼客人。兩人辯稱只是到場召妓及觀看賽馬,否認管理場所。裁判法院裁定兩人罪成,各判監15個月。兩人遂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LAU CHI YUI AND ANOTHER

CACC148/2004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1/3/2005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兩名申請人Lau Chi Yui(D1)及Cheung Chi Wai(D3)與D2一同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29條,於2000年11月28日把16歲的PW1帶離香港,目的是在日本從事賣淫。D1安排簽證、介紹D2及D3並送PW1到機場;D2安排機票,D2及D3陪同她前往東京及橫濱的卡拉OK場所。PW1其後被要求向顧客提供性服務。兩名申請人均被判監禁三年,遂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

律政司司長 訴 陳安信

CAAR3/201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29/9/2017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答辯人陳安信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原審判處監禁12個月、緩刑兩年。警方在其居所使用的電腦內發現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科學鑑證確認全部屬兒童色情物品,涉及約6至16歲兒童,其中21段顯示兒童與成年人進行入侵式性行為,另有兩段涉及人獸交。答辯人稱因好奇下載,並無針對兒童的性興趣。律政司司長認為原判在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

HKSAR v. TSANG CHO KIU

CACC42/2014Cheung JA and D Pang J16/10/2014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於2013年11月2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非禮、兩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不道德行為,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案情指他以攝影師身分在網上接觸少女,安排在酒店拍攝後,以金錢誘使三名未滿16歲少女為其自慰,並觸摸其中一人的胸部及私處。警方其後在其電腦發現五個圖像及75個影片檔案。區域法院判處總刑期三年八個月。

HKSAR v. ALI NAZAKAT

CACC15/2019McWalters JA29/6/2020[2020] HKCA 679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Evidence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 Ali Nazakat 在 HCCC 108/2018 承認一項盜竊罪、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欺詐罪;在 HCCC 107/2018 中,他否認強姦及兩項非禮罪,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罪成,非禮罪則獲判無罪。案件涉及 X 於醉酒及神志不清狀態下被帶到工業大廈單位,申請人其後與她性交,並取去她的財物及使用其信用卡購物。原審合共判處十年監禁。

HKSAR v. ALI NAZAKAT

CACC35/2019McWalters JA29/6/2020[2020] HKCA 679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Evidence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 Ali Nazakat 在 HCCC 108/2018 承認一項盜竊罪、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欺詐罪;在 HCCC 107/2018 中,他否認強姦及兩項非禮罪,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罪成,非禮罪則獲判無罪。案件涉及 X 於醉酒及神志不清狀態下被帶到工業大廈單位,申請人其後與她性交,並取去她的財物及使用其信用卡購物。原審合共判處十年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及另一人

CACC54/2010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26/11/2010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李漢華及甄梓豪被控涉及一名14歲男童X的性罪行。李承認一項與或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但否認在其住所與X肛交及作出其他猥褻行為;甄則承認兩項與21歲以下男子肛交罪。原審裁定李替代控罪成立,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30個月;甄被判總刑期40個月。兩人分別就定罪及判刑、以及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

CACC351/200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15/6/2004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YHY是受害人的祖父。受害人於第一項控罪發生時九歲,於第二項控罪發生時十歲。2000年,申請人在住所把手伸入女童衣服內觸摸其私處;陪審團裁定非禮罪成立。2001年,申請人在住所召女童上床,揭起其睡衣、拉低內褲並試圖性交。原審陪審團裁定強姦罪不成立,但裁定交替的企圖強姦罪成立。申請人原被判兩年及八年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九年;其後放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只挑戰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松芳

DCCC267/2014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5/8/2014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林松芳為髮型師,認罪承認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女事主X出生於1989年,患中度精神發展遲緩,智商僅46,適應能力相當於五歲八個月,依法屬《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被告自2009年起替X及其家人剪髮,曾在後樓梯撫摸X的下體及臀部,並在X獨自在家時與她性交約兩分鐘。性交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其後吩咐X不要告訴母親。

HKSAR v. LEE KIN SAN

CACC111/2006Cheung and Yuen JJA and Barnes J24/7/2007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Lee Kin San(李建新)當時19歲,受害人為15歲少女。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兩人曾發生三次陰道性交及兩次肛交。申請人被控三項與16歲以下女子非法性交罪,以及兩項與21歲以下女子肛交罪,經陪審團審訊後全部定罪。原審就非法性交每項判監18個月,就肛交每項判監3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計4年。申請人逾期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

律政司司長 訴 HKL及另一人

CAAR2/200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8/7/2004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第一答辯人HKL為未成年受害人的父親,第二答辯人HTY為其兄長。兩人分別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indecent assault),罪行涉及在住所內對約十三歲的受害人作出性侵犯。HKL曾脫去受害人的內褲並以身體壓住她,造成雙方性器官接觸;HTY則把手伸入受害人內褲,並以手指插入其私處。兩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各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

HKSAR v. CHAK KONG FAI

CACC353/2019Macrae Acting CJHC and Zervos JA21/2/2023[2023] HKCA 202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原為特殊學校社工,受害人X患有輕度智力障礙及自閉症,依法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申請人在約六個月內,利用其職位、照顧及安排校外活動的機會,在學校、住所及汽車內多次性侵犯X,包括強姦、企圖強姦、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以及多項非禮罪。陪審團裁定申請人部分罪名成立,原審判處總刑期15年監禁。申請人先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後於2020年簽署放棄刑期上訴通知書,現申請將該放棄視為無效。

HKSAR v. KEITA ALI

CACC419/2015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 JJA13/2/2017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KEITA Ali因於2015年1月9日在九龍城後巷襲擊63歲的Madam X,並三度以陰莖擦過其陰道入口,經Tong法官及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強姦罪成立。案情亦包括抓住事主頸部、以膠袋塞住其口部及套在其頭上、脫去其下身衣物,以及拍打其私處。事主面部、頸部及會陰受傷。上訴人否認性接觸,辯方則主張事件至多是暴力襲擊,並要求陪審團考慮非禮罪等較輕替代裁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見城俊二

HCMA411/2008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16/7/2008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與受害人均為日籍人士,約在案發前十一個月於社交場合認識。生日派對上,受害人被安排坐在上訴人旁邊;上訴人持續超過半小時撫摸其手、背及頭部,並在受害人曾以行動阻止後,把手伸入其內褲撫摸臀部。受害人斥責上訴人後離開並哭泣,因擔心影響工作,十多日後才報警。上訴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原審判處監禁兩星期,遂提出減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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