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 Nazakat CACC15/2019
醉酒性交是否構成強姦?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li Nazaka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華德法官 (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Ali Nazakat 在 HCCC 108/2018 承認一項盜竊罪、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欺詐罪;在 HCCC 107/2018 中,他否認強姦及兩項非禮罪,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罪成,非禮罪則獲判無罪。案件涉及 X 於醉酒及神志不清狀態下被帶到工業大廈單位,申請人其後與她性交,並取去她的財物及使用其信用卡購物。原審合共判處十年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爭議:涉及盜竊及信用卡使用的事實、警方錄影會面內容及非法入境情況,是否不應在強姦審訊中向陪審團披露;原審關於醉酒與同意的指示是否不足;以及強姦罪八年六個月、全部罪行合共十年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答辯方主張證據具偏見且刑罰過重,控方則主張證據有助交代完整案情,刑罰符合罪行嚴重程度。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盜竊及欺詐罪行與強姦在同一時間、地點及涉及同一受害人,構成同一連串犯罪行為;若完全排除相關事實,陪審團將無法獲悉完整及準確案情。因此,相關罪行本身具有證據關聯性。然而,第三及第四次警方錄影會面中有關購物行為及非法入境的部分,可能具有的偏見效力大於證明價值,是否應予刪減屬可合理爭辯事項。至於醉酒與同意,原審經補充指示後並無可合理爭辯的錯誤。量刑方面,利用受害人醉酒、未使用安全套、預謀行為、非法移民身分及受害人創傷,均可構成加重情節;十年刑期雖嚴厲,但符合整體性原則及威嚇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Zabed Ali,處理未控行為及具偏見證據的可接納性;引用 R v Bree,涉及醉酒人士的同意能力;量刑時亦參考 HKSAR v Tse Hoi Pan、HKSAR v Ho Man Ho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Yun Leung。相關法例包括《盜竊罪條例》第9及第16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第122(1)、第159A及第159C條。
裁決與命令
法院只就強姦罪定罪上訴的第二及第三項理由批予上訴許可;拒絕就所有罪行的刑期批予上訴許可。原判十年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一事件中的其他犯罪可為交代完整案情而獲接納,但錄影會面中偏見效力過高的部分可能須刪減。非法移民身分如反映被告濫用獲准留港期間的自由,可作為量刑加重因素,不構成雙重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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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醉酒女子同意性交是否仍可構成強姦?
關鍵在於受害人醉酒程度是否達到無法作出真正同意的程度,而非僅因曾飲酒便當然成立。法院認為本案陪審團所獲補充指示並無不足之處。
Q.盜竊和信用卡使用紀錄可否在強姦案中呈堂?
如相關罪行與強姦發生於同一事件、地點並涉及同一受害人,證據可能有助交代完整案情;但偏見效力過高的錄影內容可能須刪減。本案法院認為部分錄影內容可合理爭辯是否應刪減。
Q.強姦加上盜竊罪判囚十年是否可以上訴?
上訴法庭認為利用受害人醉酒、預謀、未使用安全套、非法移民身分及造成創傷均屬加重情節,十年刑期雖嚴厲但並非可合理爭辯地過重,因此拒絕刑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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