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Chi Yui CACC148/2004

帶16歲少女赴海外賣淫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及三年刑期均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Lugar-Mawson J1/3/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Chi Yui (alias Ko Lo Chi) and Cheung Chi Wai, Eric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副庭長、Stock上訴法官及Lugar-Mawson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Lau Chi Yui(D1)及Cheung Chi Wai(D3)與D2一同被裁定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29條,於2000年11月28日把16歲的PW1帶離香港,目的是在日本從事賣淫。D1安排簽證、介紹D2及D3並送PW1到機場;D2安排機票,D2及D3陪同她前往東京及橫濱的卡拉OK場所。PW1其後被要求向顧客提供性服務。兩名申請人均被判監禁三年,遂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D1的電話指示PW1不要向警方提及其姓名,是否可作為犯罪後行為及意識的證據;D3僅陪同出境及到達日本,是否足以證明他協助把PW1帶離香港,以及他在案發時是否具備促成賣淫目的的犯罪意圖。兩人亦主張三年刑期對D3過重,且其角色較輕、沒有脅迫PW1或確知其年齡。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D1安排簽證、介紹相關人士、支付及安排旅程,並在事後要求PW1隱瞞關係,足以支持他參與把PW1帶往日本從事賣淫的共同計劃。D3並非偶然在場;他與D2同行、入住同一酒店房間,並陪同PW1到卡拉OK場所,整體證據足以推論他知道目的並提供實質協助。法庭並確認,在沒有被告解釋時,如全部情況只容許唯一合理推論,陪審或裁判者可依循該推論。刑罰方面,罪行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各被告在非法計劃中均有重要角色,三年刑期適當,且具一般及個別阻嚇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Li Defan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第32段,確認在被告沒有提出解釋時,若證據所支持的推論是唯一可作出的推論,裁判者可以據此定罪。《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29條則是涉案販運人口罪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D1及D3就定罪的上訴申請均被駁回;就刑罰提出的申請亦被駁回。兩人的三年監禁刑期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協助安排跨境旅程、陪同受害人接觸接收者等行為,配合整體環境證據,可證明參與販運人口及犯罪意圖。法庭並指出,本類罪行沒有固定量刑幅度,受害人年齡及剝削程度尤其重要;本案刑期甚至可能本應更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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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同未成年少女到海外工作會否構成販運人口?
A.

關鍵在於出境的真正目的及被告是否協助並知悉該目的。本案少女其後被安排提供性服務,法院認定兩名被告參與把她帶往日本賣淫,維持定罪。

Q.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仍可否定罪?
A.

可以,若環境證據排除了其他合理解釋而只支持一個推論。本案D3同行、入住同房並帶少女到接收場所,法院認為足以推論他知悉賣淫目的。

Q.帶16歲少女到日本賣淫會判刑多久?
A.

涉案罪行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刑期視角色及剝削情況而定。本案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三年,上訴法庭認為刑期適當,甚至可能本應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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