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周志明 HCMA1247/2005

非禮女學生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刑期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eong20/2/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Chi Ming (周志明)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eong副高等法院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案情摘要

上訴人承認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非禮罪,受害人均為17歲、上學途中的女學生。每次他突然接近並捏摸受害人的乳房,令她們受驚,事後被捕並由受害人辨認。上訴人當時71歲,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科報告認為他犯案時神志清醒並具有完整意圖,亦不適合住院治療。他有傷人及非禮前科,後者在本案前數月發生。裁判官就每項罪行判處監禁六個月,同期執行;他因而提出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九個月整體量刑起點是否過高、認罪以外是否存在減刑因素、年老是否屬求情因素,以及精神疾病是否降低刑事責任。上訴人主張精神狀況、年齡及前案情況應獲較大折減;答辯方則支持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精神狀況只有在實際降低犯罪責任的特殊情況下才可減刑;本案精神科報告顯示上訴人犯案時神志清醒,並有完整犯案意圖,故不適用相關原則。除非年齡極高,年老通常不是減刑因素,尤其涉及對年輕女孩的非禮罪。上訴人沒有悔意,只有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減。鑑於重複犯案方式及前科,具阻嚇性的刑罰適當,原判並非明顯過重或違反量刑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 [2002] 1 HKC 401,說明精神疾病在某些情況可降低犯罪責任,但認為本案事實不同。R v Alden and Wright [2001] 2 Cr App R(S) 401支持年老並非非禮年輕女孩案件的減刑因素。HKSAR v Li Shui Keung, HCMA 150/2002(未刊判決)則被用作比較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刑期上訴被駁回。兩項非禮罪各判監禁六個月,並同期執行;原審所定九個月整體起點及認罪後折減獲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精神疾病不會自動降低刑責,必須證明其與犯罪責任有實質關聯;年老亦非一般性減刑理由。對重複侵害年輕受害人的案件,阻嚇因素可支持較嚴厲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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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患有精神疾病犯非禮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視乎精神疾病是否實質降低被告的犯罪責任。本案報告顯示被告犯案時神志清醒並有完整意圖,因此法院沒有因此減刑。

Q.年老會否減輕非禮罪刑期?
A.

法院指出,除非年齡極高,年老通常不是減刑因素,尤其案件涉及年輕女孩。本案被告71歲,法院沒有接納年齡作為減刑理由。

Q.兩項非禮罪最後判刑多久?
A.

裁判官就每項罪行判處監禁六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並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減。高等法院最終駁回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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