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及搶劫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ZAD Mohammad Farhan CACC173/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ZAD Mohammad Farh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 (Lunn VP)、麥機智法官 (Macrae JA)、麥偉德法官 (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AZAD Mohammad Farhan為一名尋求庇護者。他被控於2011年9月15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幢大廈的樓梯間,強姦、雞姦及搶劫一名53歲女子。案發時,申請人先從後襲擊受害人,將其拖入大廈樓梯間,並以利器威脅進行性侵犯。申請人隨後與另一名男子搶劫受害人。申請人另涉及另一宗於2013年6月1日發生的強姦案。申請人否認控罪,辯稱案發時在重慶大廈,並聲稱曾在案發地點自瀆。原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強姦、雞姦及搶劫罪成,判囚18年、15年及4年,同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法官的總結陳詞 (summing-up) 是否因音量問題導致審訊不公;(2) 控方對申請人未能傳召證人支持其不在場證明 (alibi) 的評論是否違法;(3) 申請人作為尋求庇護者的身份是否構成加刑因素;(4) 判刑是否過重及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上訴庭裁定:(1) 總結陳詞音量並無問題,陪審團亦無投訴;(2) 控方有權就申請人不在場證明的矛盾進行交叉盤問,且法官已給予適當指引,說明舉證責任在於控方;(3) 申請人利用尋求庇護者身份在港犯罪,損害香港治安聲譽,屬加刑因素;(4) 考慮到強姦與搶劫屬不同性質罪行,且案情嚴重,法官裁定部分刑期應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責。最終將總刑期調整為17年,並將另一宗強姦案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19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eung Lai Man [2004] 2 HKLRD 473、HKSAR v Chan Li Fat [2010] 5 HKC 341、HKSAR v Sandagdorj & Another [2014] 1 HKC 206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eung Mang Ka [2000] 4 HKC 611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批准刑期上訴。強姦罪刑期由18年減至15年,雞姦罪維持15年,搶劫罪維持4年。其中2年刑期與強姦及雞姦罪分期執行,總刑期改為17年。針對另一宗強姦案,上訴庭下令其中2年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19年。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尋求庇護者在港犯罪可被視為加刑因素,因其行為損害了香港作為安全城市的聲譽。此外,法庭重申若搶劫受害人同時遭受性暴力,搶劫罪與性罪行刑期應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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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尋求庇護者在香港犯罪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尋求庇護者若在港犯罪,損害了香港作為安全城市的聲譽,這屬於加刑因素。本案中,法庭考慮到申請人利用其在港居留的特權進行犯罪,因此予以加重判刑。
Q.如果搶劫時同時發生強姦,刑期應該如何計算?
法庭認為,若搶劫受害人同時遭受性暴力,性罪行的刑期應與搶劫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本案中,法庭下令將部分搶劫罪的刑期與強姦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Q.控方能否評論被告沒有傳召證人支持其不在場證明?
可以。控方有權就申請人不在場證明的矛盾進行交叉盤問,並在結案陳詞中評論其未能傳召證人支持其說法。法庭強調,只要法官給予陪審團適當指引,說明舉證責任仍在控方,這種評論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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