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精選 35 宗 性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在案發時年僅15歲,與其母親(「母親」)及弟弟與申請人同住。申請人與母親為同居伴侶。母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並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罪,被判監禁7年。案情指申請人曾兩度強姦X,母親在其中一次強姦中在場,並在兩次事件中均有脅迫X就範。X在事發七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報案,原因是她信任的社工已離職、母親患心臟病及弟弟有中度智力遲鈍。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為受害人的舅父。1999年,申請人首次對當時8歲的受害人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當時他與受害人及其父母同住。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02/2003年冬天,地點在受害人一家搬遷後的另一單位。受害人直到2005年才向學校導師揭露這些侵犯行為。在申請人被捕後,他承認了猥褻侵犯並表示歉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感化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並注意到申請人對其問題缺乏洞察力,且輕視色情物品在其生活中的作用。
申請人(被告人)承認五項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控罪,原審被判監禁六年。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1994年至2000年間,即受害人約10至16歲期間,申請人多次在家中對其女兒進行猥褻侵犯。侵犯手法包括在半夜觸摸女兒胸部和私處,以及在女兒洗澡時強行觸摸。申請人不服原判,申請上訴要求減刑。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申請人承認與一名未滿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女孩為12歲7個月18天,申請人為22歲。兩人透過網路聊天程式及手機訊息認識,女孩曾向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性經驗。案發當天,女孩從大埔搭計程車到朗豪坊酒店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支付了計程車費並帶她到酒店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申請人給了女孩2,200港元,其中200港元為計程車費。女孩的哥哥發現她有2,000港元後告知母親,母親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女孩曾到訪房間,但否認性交。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22個月。
申請人甘永賢因三項非禮罪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20個月。受害人為兩名年幼女童,她們到申請人家中學習鋼琴。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其中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9歲女童W,申請人將其上衣掀起並觸摸其身體,更以硬物插入其私處。另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5歲女童C,手法類似。申請人曾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行為問題,智力屬中下水平。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的智力水平及專家報告,給予了顯著的減刑。
申請人陳庭燁被控兩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criminal intimidation)。他承認所有控罪。案情指申請人透過互聯網認識控方第一證人 (PW1),並在PW1 10歲及11歲時兩度與她性交。約一年後,申請人透過MSN要求PW1脫衣供他觀看,並威脅若不從便會將其裸照上傳至互聯網。警方隨後拘捕申請人,他最終承認控罪。
申請人林日東被控多項罪名,包括非禮、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受害人是一名未滿16歲的中二女學生,透過ICQ認識申請人。申請人以金錢、手機利誘及恐嚇受害人,多次對其進行非禮及性侵犯,並拍攝裸照及上傳至互聯網。事件因受害人上學遲到引起老師懷疑而揭發。警方其後拘捕申請人,並在其物品中搜出相機、安全套及受害人裸照。申請人否認所有控罪,聲稱受害人誣告。
申請人周遠輝是一名戀童癖者,透過互聯網結識多名年齡介乎8至13歲的男童,並誘使他們到其家中進行性行為。申請人涉及多項雞姦、猥褻侵犯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行,並被搜出大量兒童色情影像。申請人於2008年8月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1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並爭議雞姦罪的量刑基準應參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刑罰。
申請人吳岳威承認5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其外甥女及侄女。案發時兩名女童分別為13至15歲。申請人多次在留宿期間撫摸受害人的胸部、大腿內側及陰部。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40個月監禁。申請人針對刑罰過重提出上訴。
申請人(被告)與一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肛交。少女為申請人商業夥伴的女兒,申請人自少女年幼時已認識她。案發時申請人34歲,少女分別為15歲及16歲。警方在申請人的車內搜出相關性行為的錄影帶及照片。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56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陳國進於2001年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居留。他與一名已婚女子(T女士)發展婚外情,並獲准在T女士家中過夜以照顧其子女。2009年,申請人兩度在T女士家中,趁照顧其9歲女兒時,爬上雙層床並隔著衣物或直接觸摸女童的私處及胸部,儘管女童曾作出反抗。申請人隨後被捕,並被揭發持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以獲取工作。他承認控罪,包括兩項猥褻侵犯罪、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
上訴人葉天繁於網上刊登招聘兼職模特兒廣告,誘使一名13歲女童X與其進行WhatsApp對話。上訴人明知X未滿16歲,仍以1,400港元誘使X到旺角賓館拍攝裸照。期間,上訴人對X進行非禮,包括觸摸其私處、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拍攝相關過程及自慰。X事後將事件記錄在日記中,其母發現後報警。上訴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警方在其電腦中搜出大量相關照片及影片。
申請人 Law Wing-hong 被控於1997年6月14日在長洲一間書店內企圖強姦受害人 Pauline Deary。受害人曾協助申請人更生,案發當晚申請人與受害人返回書店後,強行將其拖往廚房,並以利刀威脅受害人脫去衣物及企圖強姦,但因申請人無法勃起而未遂。申請人隨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判處監禁6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兩名申請人李漢華(Lee)及甄梓豪(Yan)被控與一名14至15歲少年進行性交易。少年透過互聯網主動尋求性交易以換取金錢。Lee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兒童罪,但否認另一項猥褻侵犯兒童罪及雞姦罪;經審訊後,Lee被裁定猥褻侵犯兒童罪成。Yan承認兩項雞姦罪。原審法官判處Lee監禁2年6個月,Yan監禁40個月。兩名申請人均對判刑提出上訴,Lee同時對定罪提出上訴。
申請人被控四項猥褻侵犯其六歲姪女的罪名。案發時,申請人利用其叔父身份,在家人打麻將期間,多次在住所內對受害人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觸摸其私處及強迫受害人撫摸其陰莖。受害人最終向母親揭發事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五年監禁。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的裁決及判刑。
上訴人為一間職業復康中心導師,負責指導包括事主Ms X在內的智障人士。上訴人承認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間,兩度在其住所內與Ms X進行性行為,包括撫摸其胸部及私處,並曾有陰莖接觸陰道。事主Ms X為智障人士,上訴人承認知悉其情況。案件因事主向他人投訴而揭發,上訴人被捕後主動向警方披露了另一宗未被發現的性侵犯事件。
申請人郭慶被控七項性侵犯罪行,涉及兩名兒童(X及Y)。申請人曾與該兩名兒童的母親同居。在審訊中,投訴人X及Y除了指控該七項罪行外,亦供稱申請人曾多次對他們作出其他未被控告的性侵行為(不被控告的行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將這些行為描述為「背景資料」,並指示陪審團僅需考慮該七項控罪是否成立。
上訴人黃盛中被控於1998年4月14日強姦一名女子。案發當晚,上訴人與受害人一同飲酒並互相按摩。控方指上訴人強行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上訴人則辯稱未發生性交,且若有任何親密行為,均是在相信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強姦罪成,判監四年六個月。上訴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法律引導有誤,特別是關於「真實相信」(genuinely believing) 受害人同意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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