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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指標案例

精選 11 宗 性罪行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386/2011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CJHC, Hon Tang V-P and Hon Cheung JA28/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在案發時年僅15歲,與其母親(「母親」)及弟弟與申請人同住。申請人與母親為同居伴侶。母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並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罪,被判監禁7年。案情指申請人曾兩度強姦X,母親在其中一次強姦中在場,並在兩次事件中均有脅迫X就範。X在事發七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報案,原因是她信任的社工已離職、母親患心臟病及弟弟有中度智力遲鈍。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5/200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386/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29/5/2012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315/2006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Stock JA5/8/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為受害人的舅父。1999年,申請人首次對當時8歲的受害人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當時他與受害人及其父母同住。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02/2003年冬天,地點在受害人一家搬遷後的另一單位。受害人直到2005年才向學校導師揭露這些侵犯行為。在申請人被捕後,他承認了猥褻侵犯並表示歉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感化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並注意到申請人對其問題缺乏洞察力,且輕視色情物品在其生活中的作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CACC186/200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10/10/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告人)承認五項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控罪,原審被判監禁六年。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1994年至2000年間,即受害人約10至16歲期間,申請人多次在家中對其女兒進行猥褻侵犯。侵犯手法包括在半夜觸摸女兒胸部和私處,以及在女兒洗澡時強行觸摸。申請人不服原判,申請上訴要求減刑。

HKSAR v. LAU CHI CHEUNG

CACC427/2007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and Fung J21/4/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承認與一名未滿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女孩為12歲7個月18天,申請人為22歲。兩人透過網路聊天程式及手機訊息認識,女孩曾向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性經驗。案發當天,女孩從大埔搭計程車到朗豪坊酒店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支付了計程車費並帶她到酒店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申請人給了女孩2,200港元,其中200港元為計程車費。女孩的哥哥發現她有2,000港元後告知母親,母親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女孩曾到訪房間,但否認性交。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22個月。

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515/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3/7/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甘永賢因三項非禮罪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20個月。受害人為兩名年幼女童,她們到申請人家中學習鋼琴。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其中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9歲女童W,申請人將其上衣掀起並觸摸其身體,更以硬物插入其私處。另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5歲女童C,手法類似。申請人曾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行為問題,智力屬中下水平。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的智力水平及專家報告,給予了顯著的減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日東

CACC131/200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4/5/2008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林日東被控多項罪名,包括非禮、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受害人是一名未滿16歲的中二女學生,透過ICQ認識申請人。申請人以金錢、手機利誘及恐嚇受害人,多次對其進行非禮及性侵犯,並拍攝裸照及上傳至互聯網。事件因受害人上學遲到引起老師懷疑而揭發。警方其後拘捕申請人,並在其物品中搜出相機、安全套及受害人裸照。申請人否認所有控罪,聲稱受害人誣告。

HKSAR v. F.S.L.

CACC174/2022上訴法庭(刑事)Pang JA, M Poon JA and Anthea Pang JA in Court26/6/2025[2025] HKCA 598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FSL被控四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及三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inciting indecency)等罪名。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FSL其中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猥褻行為及兩項煽惑猥褻行為,並判處其四年監禁。FSL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在法律指示上的錯誤,以及對事實裁決的質疑。案件涉及四宗事件,其中三宗發生在FSL與受害兒童X的家中,一宗發生在澳門酒店。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而辯方則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並暗示X可能受其母親影響而作出虛假指控。

HKSAR v. ALI NAZAKAT AND ANOTHER

HCCC108/2018高等法院(刑事)Li J8/1/2019[2019] HKCFI 491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案件(HCCC 107/2018及HCCC 108/2018)的判刑。第一被告ALI Nazakat (A1) 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罪、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欺詐罪。第二被告Yeung Chun-kit (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受害人於2016年12月6日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不省人事,被A1帶回其住所。受害人醒來後發現財物失竊並懷疑被強姦。警方調查發現A1的精液在受害人體內,並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A1將受害人帶回住所。A1與A2其後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進行多宗欺詐性交易。

HKSAR v. ALI NAZAKAT AND ANOTHER

HCCC107/2018高等法院(刑事)Li J8/1/2019[2019] HKCFI 491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宗刑事案件(HCCC 107/2018及HCCC 108/2018)的判刑。第一被告ALI Nazakat (A1) 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罪、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欺詐罪。第二被告Yeung Chun-kit (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案情指受害人於2016年12月6日晚在蘭桂坊飲酒後不省人事,被A1帶回其住所。受害人醒來後發現財物失竊並懷疑被強姦。警方調查發現A1的精液在受害人體內,並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A1將受害人帶回住所。A1與A2其後利用受害人的信用卡進行多宗欺詐性交易。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CT

CACC372/2012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17/7/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HCT承認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涉案女童X是申請人父母收養的女兒,即申請人的繼妹,事發時未滿16歲。申請人與X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在不同地點進行了6次性交。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了X的創傷報告,但未將報告交予控辯雙方,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