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姦男童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 CACC392/2008

維持原判
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監禁11年。
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and Hartmann JA7/12/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W YUEN F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夏正民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周遠輝是一名戀童癖者,透過互聯網結識多名年齡介乎8至13歲的男童,並誘使他們到其家中進行性行為。申請人涉及多項雞姦、猥褻侵犯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行,並被搜出大量兒童色情影像。申請人於2008年8月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1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並爭議雞姦罪的量刑基準應參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雞姦男童的量刑是否應參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罰(5年監禁);以及在承認控罪後,法庭應否給予超過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雞姦罪(homosexual buggery)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法庭不應將其他罪行的量刑制度(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強加於本案。法庭強調,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是政策核心,而拍攝性行為過程屬嚴重加刑因素。此外,法庭重申,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通常是認罪扣減的「高水位線」,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應給予更多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指引,以及 Le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 關於同意年齡的憲法爭議。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申請。雖然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在法律原則上應為12年8個月,但考慮到申請人部分論點及釐清法律觀點的需要,最終維持原判的11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雞姦罪的量刑不應受限於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罰。法庭亦明確指出,拍攝性行為過程及不使用避孕套均屬嚴重的加刑因素,且認罪扣減通常不應超過三分之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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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雞姦男童的刑罰是否應參考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刑罰?
A.

不應參考。法庭指出雞姦罪(homosexual buggery)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其他罪行有別,法庭不應將其他罪行的量刑制度強加於此,必須根據法律現狀判刑。

Q.認罪後法庭通常會給予多少刑期扣減?
A.

三分之一。法庭重申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通常是認罪扣減的「高水位線」(high watermark),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應給予更多扣減。

Q.拍攝兒童色情物品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認為拍攝性行為過程是嚴重的加刑因素,因為這會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長期的心理創傷及困擾,擔心影像在未來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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