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證詞可信度與新證據?

HKSAR v Lam Yat Tung CACC131/2007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4/5/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日東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楊振權法官、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林日東被控多項罪名,包括非禮、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受害人是一名未滿16歲的中二女學生,透過ICQ認識申請人。申請人以金錢、手機利誘及恐嚇受害人,多次對其進行非禮及性侵犯,並拍攝裸照及上傳至互聯網。事件因受害人上學遲到引起老師懷疑而揭發。警方其後拘捕申請人,並在其物品中搜出相機、安全套及受害人裸照。申請人否認所有控罪,聲稱受害人誣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受害人對申請人的指控是否真確。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接納受害人錄影會面記錄作為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並聲稱受害人證供矛盾、不可靠,且警方未安排正式認人手續。申請人亦試圖提交新證據,包括社工會議記錄、前僱主假期記錄等,以證明其不在場及受害人證供不實。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裁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79A條,受害人在錄影會面及原審時均符合「兒童」定義,故錄影會面記錄獲接納為證據的程序合法。法庭認為受害人沒有誣告申請人的動機,且警方搜獲的物品(相機、安全套、裸照)與受害人指控吻合。對於新證據,法庭認為申請人原審時有機會提出但未提出,且這些證據不會影響司法公正或推翻定罪。法庭強調,原審法官有權接納受害人證供,尤其在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反駁的情況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非禮、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判處總刑期5年監禁。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不屬明顯過重,更屬輕判,無扣減餘地。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性罪行案件中,兒童受害人錄影會面記錄作為證據的合法性,並強調了原審法官在評估證供可信性方面的酌情權。同時,法庭對上訴階段提出新證據的嚴格要求,即除非有合理解釋且新證據能影響司法公正,否則不會輕易接納。本案亦強調了對兒童性罪行施加阻嚇性刑罰的重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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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兒童性罪行受害人的錄影口供,法庭會接受嗎?
A.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A條,若受害人在錄影時及原審時均符合「兒童」定義(通常指未滿17歲或18歲),法庭可接納其錄影會面記錄作為證據。

Q.上訴時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嗎?
A.

通常情況下,若新證據在原審時有機會提出但未提出,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接納,除非有合理解釋且新證據能影響司法公正。

Q.性罪行的判刑會很重嗎?
A.

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對未成年受害人的惡行極為嚴重,判處5年監禁不屬過重,更屬輕判,旨在阻嚇及保障女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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