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兒童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ing-ho, Owen CACC549/1999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維持五年監禁。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Leong and Wong JJA6/7/2000
報導引用[2000] 3 HKLRD 476[2013] 1 HKLRD 4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ing-ho, Owe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Leong 上訴庭法官、Wong 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控四項猥褻侵犯其六歲姪女的罪名。案發時,申請人利用其叔父身份,在家人打麻將期間,多次在住所內對受害人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觸摸其私處及強迫受害人撫摸其陰莖。受害人最終向母親揭發事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五年監禁。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的裁決及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原審法官在處理兒童證人證供及辯方專家證供時是否存在偏頗或分析錯誤;二、針對多次猥褻侵犯兒童的行為,判處五年監禁是否違反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詳細分析證供,並對兒童證人證供的危險性保持警覺。法官有權採納辯方精神科專家關於兒童性侵犯者行為模式的證供,並將其應用於本案。關於判刑,法庭強調保護兒童免受性虐待的重要性,並指出被告利用信任關係多次犯案,罪行嚴重。各項罪行屬獨立事件,法官有權判處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es),五年監禁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Wong Ying-ho [1999] 4 HKC 825、Attorney General v Ho Yu-ping [1996] 1 HKC 555 及 Attorney General v Cheung Pit-yiu [1989] 2 HKC 12 等案例,確立了針對兒童性侵犯案件的加重刑罰及分期執行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即判處五年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叔父猥褻侵犯姪女,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被告利用信任關係及權力優勢犯案,屬加重刑罰因素。本案中,法庭強調保護兒童及阻嚇他人的必要性,最終維持五年監禁的判決。

Q.兒童證人的證供在法庭上是否可信?
A.

法庭會對兒童證供的危險性保持警覺,並會審視證供是否受到誘導。本案中,法官詳細分析了受害人的證供,並排除了受誘導的部分,最終裁定其證供可信。

Q.多次猥褻侵犯行為,判刑時會分期執行嗎?
A.

若罪行屬獨立且分開的事件,法庭有權判處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es)。本案中,法庭認為各次侵犯均為獨立罪行,故維持分期執行判決。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