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wong Pui CACC228/2003

減刑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將總刑期減至四年。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Hon. Tong J.8/10/2003
報導引用[2003] 4 HKC 22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wong Pu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Cheung J.A.)、湯寶臣法官 (To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被告)與一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肛交。少女為申請人商業夥伴的女兒,申請人自少女年幼時已認識她。案發時申請人34歲,少女分別為15歲及16歲。警方在申請人的車內搜出相關性行為的錄影帶及照片。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56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兩項性罪行(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與二十一歲以下女童雞姦)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以及總刑期是否適當。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量刑需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權力關係及受害人的脆弱性。雖然法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但本案中少女並非被迫。法庭參考了相關案例,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過高。法庭將非法性交罪的起點調整為兩年,雞姦罪調整為四年,並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最終將總刑期調整為四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Taylor (1977) 64 Cr. App. R. 182 區分被告年齡及關係性質;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 及 HKSAR v. Yee Yiu Sam CACC 530/2001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視為正式上訴。法庭裁定撤銷原判刑期,改判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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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會判監多久?
A.

量刑視乎受害人年齡、被告與受害人的關係及是否有使用武力等因素。本案中,被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雞姦,最終被判監四年。

Q.法庭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時會考慮什麼?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的脆弱性、被告是否利用權力關係(如監護人角色)以及受害人是否具備真正同意能力。本案法庭強調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剝削。

Q.如果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時對方是自願的,刑期會減輕嗎?
A.

即使受害人自願,法庭仍會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及權力關係。本案中,儘管少女自願,法庭仍因被告年長且利用關係而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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