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兒童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N GUOJIN CACC1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 GUOJIN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上訴庭法官 (Hon Yeung JA)、邵德煒原訟法庭法官 (Saw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國進於2001年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居留。他與一名已婚女子(T女士)發展婚外情,並獲准在T女士家中過夜以照顧其子女。2009年,申請人兩度在T女士家中,趁照顧其9歲女兒時,爬上雙層床並隔著衣物或直接觸摸女童的私處及胸部,儘管女童曾作出反抗。申請人隨後被捕,並被揭發持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以獲取工作。他承認控罪,包括兩項猥褻侵犯罪、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兩項猥褻侵犯罪及整體刑期所採取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申請人主張原審判刑過重,並引用其他案例作比較,認為其刑罰應更具寬容性。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雖然猥褻侵犯兒童是嚴重的罪行,且涉及違反誠信,但必須考慮罪行的具體情節及猥褻程度。法庭比較了本案與 HKSAR v Kong Yun Chiu 及 HKSAR v Chan Ching Ho 的案情,指出本案的猥褻行為程度較輕,且申請人並無如 Kong 案中試圖阻止受害人舉報的行為。原審法官採取的量刑起點過高,接近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權限,顯然過重。因此,法庭決定下調量刑起點,將兩項猥褻侵犯罪的總刑期調整為3年,連同其他控罪,總刑期減至4年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 關於保護兒童及猥褻侵犯嚴重性的原則,以及 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將其總刑期由5年3個月減至4年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猥褻侵犯兒童案件中,量刑必須反映罪行的具體猥褻程度及情節。法庭強調,即使涉及違反誠信,若罪行程度較輕,量刑起點不應過度接近法庭的最高判刑權限,否則會被視為明顯過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猥褻侵犯兒童的案件,法庭通常會如何判刑?
法庭視兒童為脆弱群體,猥褻侵犯兒童是嚴重加刑因素。量刑時會考慮罪行的猥褻程度、是否涉及違反誠信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本案中,法庭因認為原審量刑起點過高而予以減刑。
Q.如果被告在猥褻侵犯案件中認罪,是否一定會獲得大幅減刑?
認罪通常可獲刑期扣減,但減刑幅度仍需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及量刑起點。本案中,法庭在考慮認罪因素後,重新評估了量刑起點,最終將總刑期減至4年3個月。
Q.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會介入原審法官的判刑?
若原審判刑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或原則上有錯,上訴庭會介入。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量刑起點接近區域法院最高權限,顯然過重,故行使權力調整刑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