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強姦罪定罪及判刑是否合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w Wing-hong CACC169/1998

其他
申請人上訴理由無效,定罪及判刑維持不變。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ayo & Stuart-Moore, JJ.A.10/11/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w Wing-ho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Power V.-P., Mayo J.A., Stuart-Moor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aw Wing-hong 被控於1997年6月14日在長洲一間書店內企圖強姦受害人 Pauline Deary。受害人曾協助申請人更生,案發當晚申請人與受害人返回書店後,強行將其拖往廚房,並以利刀威脅受害人脫去衣物及企圖強姦,但因申請人無法勃起而未遂。申請人隨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判處監禁6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是否出現嚴重誤導或遺漏,導致定罪不公;以及6年監禁刑期是否過重。申請人質疑受害人證供的可信性、延遲報案的解釋、以及法官對證據(如信件、傷勢、指紋)的詮釋是否公正。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證據的總結及對陪審團的引導並無實質錯誤。法官已清楚說明受害人延遲報案的解釋,並由陪審團決定其比重。關於法官引述證據時的輕微口誤(如關於刀尖指向位置的描述),上訴庭認為該等細節不影響定罪的公正性。此外,申請人承認曾寫信道歉,儘管他辯稱是為了避免被誣告,但陪審團有權根據證據作出事實裁斷。上訴庭強調,受害人證供具備真實性,且原審法官已給予陪審團充分空間評估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裁定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均無實質根據,駁回其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上訴庭在處理陪審團審訊案件時的原則:除非原審法官的引導出現足以導致司法不公的重大錯誤,否則上訴庭不會干預陪審團對事實及證人可信性的裁斷。即使法官在引述證據時出現輕微口誤,若該誤導不影響案件核心,亦不足以構成推翻定罪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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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延遲報案會否影響企圖強姦罪的定罪?
A.

不會自動影響定罪。法庭認為延遲報案的原因應由陪審團考慮,並由其決定受害人證供的可信性。本案中,法官已向陪審團解釋受害人的延遲原因,陪審團最終裁定罪名成立。

Q.原審法官在總結證據時出現口誤,是否足以推翻定罪?
A.

不一定。若口誤不影響案件核心,且未導致司法不公,上訴庭不會推翻定罪。本案中,法官關於刀尖指向位置的口誤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節,不影響整體定罪的公正性。

Q.被告寫信道歉是否等同於承認企圖強姦?
A.

道歉信的含義由陪審團根據整體證據評估。申請人雖辯稱道歉是為了避免被誣告,但陪審團有權根據信件內容及其他證據,自行判斷其是否構成承認罪行。上訴庭維持了陪審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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