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兒童罪的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386/2011

維持原判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12年監禁。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29/5/2012
報導引用[2013] 1 HKLRD 4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案情摘要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申請人兩項強姦罪所判處的12年監禁刑期是否過重,以及是否存在減刑因素。申請人一方由謝英權大律師代表,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刑期過於嚴峻。答辯方則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適當,因為案情嚴重且存在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的12年監禁是適當的。法庭重申必須保護無辜及易受傷害的兒童免受性侵犯,並需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法庭考慮了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申請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40歲對15歲)、破壞信任關係(「契爺」身份)、利用X母親強逼X就範、沒有採取安全措施、X因此遭受嚴重精神及身體創傷(創傷後遺症、抑鬱、自殘行為),以及導致X家庭分裂。申請人聲稱受酒精影響及後悔並非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法庭關於性侵犯兒童罪行量刑原則的案例,包括:

  •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C 181
  • 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吳家健 Ng Ka Kin (CACC 328/2010)
  • HKSAR v. Lee Kwok Wai 李國偉 (CACC 199/2011) 這些案例確立了法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考慮的量刑因素,並強調了具阻嚇性刑期的必要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曾昭德就兩項強姦罪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判處的12年監禁維持不變。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已在聆訊當日放棄並被撤銷。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強調了香港法院在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時,會對利用信任關係、脅迫手段及導致受害人嚴重身心創傷的被告判處具阻嚇性的重刑。即使被告聲稱受酒精影響或事後後悔,亦不會構成減刑因素。此判決對保護弱勢兒童及維護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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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兒童被性侵犯後,隔了很久才報警會影響判決嗎?
A.

本案受害人X在事發七年後才報警,法庭仍維持對被告的重刑,顯示延遲報案不影響罪行嚴重性認定。

Q.性侵犯兒童的刑期通常會判多久?
A.

本案中,被告因兩項強姦罪被判監禁12年。法庭強調此類罪行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以保護兒童。

Q.被告聲稱後悔或受酒精影響,可以減刑嗎?
A.

本案法庭明確指出,申請人聲稱受酒精影響及事後後悔,均不構成減刑因素,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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