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兒童罪的量刑是否過輕?

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515/2005

加刑
上訴庭加重刑罰,因原審過輕。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3/7/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AM WING YIN (甘永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及 Stock 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甘永賢因三項非禮罪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20個月。受害人為兩名年幼女童,她們到申請人家中學習鋼琴。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其中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9歲女童W,申請人將其上衣掀起並觸摸其身體,更以硬物插入其私處。另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5歲女童C,手法類似。申請人曾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行為問題,智力屬中下水平。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的智力水平及專家報告,給予了顯著的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非禮罪判處的刑罰是否明顯過輕。控方認為,考慮到受害人的年齡、申請人濫用信任的行為、其對行為錯誤的認知以及缺乏真正悔意,原審判刑過輕。上訴法庭需審視原審法官在量刑時是否充分考慮了案件的嚴重性及公眾保護的重要性,以及申請人的低智力是否應導致如此大幅度的減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時對申請人給予的寬大處理是錯誤的。儘管申請人智力較低,但他清楚知道其行為是錯誤的,且其行為構成對兒童的嚴重危險。法庭強調,保護公眾是量刑時的首要考慮因素。法庭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I條的權力,上調了刑期,以反映罪行應得的適當刑罰,並指出不應為達到監管目的而增加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期上訴的申請。法庭行使《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I條的權力,將總刑期從20個月監禁上調至3年零4個月監禁。具體而言,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起點刑期從18個月減至12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的起點刑期從3年減至2年,並與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保護公眾在涉及兒童性侵犯案件中的首要重要性,即使被告智力較低,亦不能過度減輕刑罰。法庭亦指出香港刑事司法系統在性罪犯登記制度方面的不足,並建議設立正式的性罪犯登記冊,以防止戀童癖者再次接觸兒童。此外,法庭明確表示,不應為使被告在獲釋後受到監管而增加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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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禮兒童的刑罰會因為被告智力較低而大幅減輕嗎?
A.

在本案中,上訴法庭裁定,即使被告智力較低,但若其清楚知道行為錯誤,保護公眾仍是量刑的首要考慮,不應過度減輕刑罰。

Q.香港是否有性罪犯登記制度?
A.

本案判決時,香港並未設有正式的性罪犯登記制度,法庭對此表示關注並建議設立。

Q.法庭可以為了讓罪犯獲釋後受到監管而增加刑期嗎?
A.

上訴法庭明確指出,不應為了讓罪犯在獲釋後受到監管而將刑期增加至超出罪行本身應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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