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兒童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CACC141/2007

減刑
上訴庭認為原判量刑過重,將總刑期減至32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29/11/2007
報導引用[2008] 1 HKLRD 5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Ngok-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 (副庭長), 張澤, 馮驊

案情摘要

申請人吳岳威承認5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其外甥女及侄女。案發時兩名女童分別為13至15歲。申請人多次在留宿期間撫摸受害人的胸部、大腿內側及陰部。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40個月監禁。申請人針對刑罰過重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以及在考慮認罪扣減時,是否應因受害人免於出庭作證而給予額外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等案例,重申性侵犯兒童罪行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法庭認為,雖然本案嚴重,但與其他案例相比並非最嚴重,故將整體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關於認罪扣減,法庭認為雖然認罪免卻受害人出庭之苦,但考慮到受害人仍承受心理創傷,維持三分之一的慣常折扣已屬足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CACC 186/2001)、「HKSAR v Kam Wing Yin」(CACC 515/2005)、「HKSAR v Kwong Yun Chiu」(CACC 315/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CACC 351/200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佛生」(CACC 480/1997)。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上訴,撤銷原判刑期,改判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第2、4及5控罪各判監12個月(同期執行);第3及7控罪各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並與前述控罪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雖然性侵犯兒童案件應重判,但量刑需與嚴重程度相約的案例保持一致。法庭同時明確,認罪扣減雖可因免卻受害人作供而給予額外折扣,但並非必然,需視乎受害人受到的心理創傷程度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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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起點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考慮犯案手法、嚴重程度、犯案期長短及受害人關係等因素。本案中,法庭認為雖然案件嚴重,但與其他案例相比並非最嚴重,故將整體量刑起點定為4年。

Q.認罪是否一定能獲得額外的刑期扣減?
A.

不一定。雖然認罪可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的痛苦,但法庭需視乎受害人是否仍承受心理創傷。本案中,法庭認為三分之一的慣常折扣已足夠,未有給予額外扣減。

Q.如果原審判刑過重,上訴庭會如何處理?
A.

上訴庭會根據公平公正原則,參考同類案例,若認為判刑明顯過重,會行使權力撤銷原判並改判較輕的刑期。本案中,上訴庭將總刑期由40個月減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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