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人非法性交的量刑考慮?

HKSAR v Lau Chi Cheung CACC427/2007

減刑
非法性交罪減刑,因量刑過高。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and Fung J21/4/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CHI CHEUNG (劉志翔)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唐兆傑副庭長及馮驊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與一名未滿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女孩為12歲7個月18天,申請人為22歲。兩人透過網路聊天程式及手機訊息認識,女孩曾向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性經驗。案發當天,女孩從大埔搭計程車到朗豪坊酒店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支付了計程車費並帶她到酒店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申請人給了女孩2,200港元,其中200港元為計程車費。女孩的哥哥發現她有2,000港元後告知母親,母親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女孩曾到訪房間,但否認性交。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2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審法官判處的刑期是否過重,以及在量刑時應如何考慮受害女孩的性早熟特徵和金錢支付的影響。申請人一方認為,女孩的性早熟和主動性應減輕刑責,且金錢支付並非事先約定。控方則強調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性,並指出金錢支付構成嚴重的加重情節。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3年量刑起點過高。儘管女孩性早熟,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剝削至關重要。法庭強調,即使女孩主動,成年男性仍有責任抵制誘惑。金錢支付,無論是否事先約定,均構成嚴重的加重情節,因其具有腐化影響。法庭參考了類似案件的判例,並考慮到本案中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相對較小,以及被告的良好品格,最終將量刑起點調整為2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判例來指導量刑,包括 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其中強調了罪犯與受害人之間顯著的年齡差異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此外,還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Yui Hung [2007] 2 HKLRD 771,該案涉及與本案受害人年齡相仿的女孩,但因其情節更接近強姦而判處更重刑罰。法庭亦參考了 Re A-G’s Reference No. 127 of 2004,解釋了「誘騙」(grooming) 的含義,並指出網路濫用對未成年人的危害。R v Cheung Hon Ki (CACC 28 of 1996) 亦被提及,但被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用於此類案件的量刑指導。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的上訴部分得直,將原審法官判處的22個月監禁刑期減至13個月。法庭將量刑起點從3年調整為2年,並給予申請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以及額外3個月的減刑,以反映其良好品格和案件中的其他酌情減輕情節。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剝削的重要性,即使受害人表現出性早熟或主動性。法庭明確指出,向未成年受害人支付金錢,無論是否事先約定,均構成嚴重的加重情節。此外,本案也強調了量刑時需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被告的品格以及是否存在誘騙行為等,並非所有先例都適用於所有案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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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即使對方同意或表現主動,是否仍會被判刑?
A.

是的,香港法律嚴格保護未成年人。本案中,即使女孩表現出性早熟和主動性,法庭仍強調成年男性有責任抵制誘惑,並判處監禁。

Q.向未成年性侵受害人支付金錢會如何影響判刑?
A.

本案裁定,向未成年受害人支付金錢,無論是否事先約定,均構成嚴重的加重情節,因為這具有腐化影響。

Q.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本案中,上訴法庭將與未滿13歲女孩非法性交的量刑起點調整為2年監禁,但具體刑期會根據案件所有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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