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交易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及甄梓豪 CACC54/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Hon Wah and Yan Tsz Ho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鄧國楨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湯寶臣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李漢華(Lee)及甄梓豪(Yan)被控與一名14至15歲少年進行性交易。少年透過互聯網主動尋求性交易以換取金錢。Lee承認一項猥褻侵犯兒童罪,但否認另一項猥褻侵犯兒童罪及雞姦罪;經審訊後,Lee被裁定猥褻侵犯兒童罪成。Yan承認兩項雞姦罪。原審法官判處Lee監禁2年6個月,Yan監禁40個月。兩名申請人均對判刑提出上訴,Lee同時對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原審法官在審訊中拒絕辯方對被告在警誡下的供詞進行覆核(re-examination)是否造成不公;第二,針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在考慮受害人主動參與及無脅迫的情況下,原審判刑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交叉盤問(cross-examination)後,不容許辯方釐清被告對警誡地點的理解,剝奪了被告解釋的機會,導致審訊不公,故撤銷Lee的定罪。關於判刑,法庭指出判刑需考慮受害人年齡、雙方關係、有無脅迫及有無採取安全措施等因素。鑑於受害人主動參與且無脅迫,原審判刑過重,法庭遂下調兩名申請人的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ee Tak Man (CACC707/1997), HKSAR v Wong Ka Wai (HCCC3/2009), HKSAR v Chow Yuen Fai (CACC392/2008)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其視為正審。撤銷Lee在第4項控罪的定罪及判刑,將其第2項控罪刑期減至12個月。將Yan的總刑期由40個月減至2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當證供出現歧義時,法官應給予雙方進一步探討的機會,而非直接阻斷。此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判刑需具體分析個案情節,不能單純套用過往案例的量刑標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法官在審訊中不讓我解釋警誡供詞,我可以上訴嗎?
可以。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拒絕辯方對被告在警誡下的供詞進行覆核(re-examination),剝奪了被告釐清誤解的機會,導致審訊不公,因此撤銷了相關定罪。
Q.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如果受害人是自願的,判刑會較輕嗎?
判刑需視乎個案情節。法庭指出,若受害人主動參與且無脅迫,法庭可考慮予以寬大處理,但仍需考慮年齡差距及有無採取安全措施等因素,本案因此下調了刑期。
Q.法庭在判刑時會參考過往類似案件嗎?
會參考,但作用有限。法庭強調性罪行涉及的背景、年齡及情節差異巨大,難以設定統一的量刑標準(tariff),因此過往案例僅供參考,判刑應以個案為準。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