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控告的性侵行為證供如何指引陪審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慶 CACC26/2008

撤銷定罪
原審法官對不被控告行為的指引不足,導致定罪不穩妥。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3/5/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k Hing Ton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 (副庭長), 楊振權, 袁家寧

案情摘要

申請人郭慶被控七項性侵犯罪行,涉及兩名兒童(X及Y)。申請人曾與該兩名兒童的母親同居。在審訊中,投訴人X及Y除了指控該七項罪行外,亦供稱申請人曾多次對他們作出其他未被控告的性侵行為(不被控告的行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將這些行為描述為「背景資料」,並指示陪審團僅需考慮該七項控罪是否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不被控告的行為 (uncharged acts)」的證供是否可被接納;(2) 若接納該類證供,法官應如何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引,特別是關於舉證準則及該證供的用途,以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雖然「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在特定情況下(如解釋背景或投訴人行為)可被接納,但原審法官在指引上有嚴重缺失。首先,法官未指示陪審團須在肯定該等行為確有發生(達到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準則)後,方可將其納入考慮。其次,法官以「背景資料」形容該等證供,用語含糊,可能誤導陪審團認為被告有干犯控罪的傾向 (propensity),對被告造成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Chim Hon Man v HKSAR (1999) 2 HKCFAR 145,確立被告有權清楚知道控罪基礎;以及 R v M & Ors [2000] 1 WLR 421 及 R v Nieterink (1999) SASR 56,探討接納不被控告行為證供的原則與指引要求。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申請人的定罪,並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由於定罪已被撤銷,法庭無需處理有關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處理「不被控告的行為」證供的法律原則:法官必須明確指引陪審團,該等證供的舉證準則須達至無合理疑點,且陪審團不可據此推斷被告有犯罪傾向。使用「背景資料」等含糊詞彙作為指引是不適當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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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控方指控我犯了多項罪行,但日期模糊,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本案及 Chim Hon Man v HKSAR,被告有權清楚知道控罪的基礎。若控方證據未能區分各項罪行,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公。本案法庭強調控方在草擬公訴書時需特別留意,確保被告能針對具體行為作出答辯。

Q.法庭可以接納沒有被控告的性侵行為作為證據嗎?
A.

可以。法庭可接納「不被控告的行為 (uncharged acts)」證供,以解釋案件背景、投訴人行為或被告與投訴人關係的性質。但法官必須指引陪審團,該等行為的舉證須達至無合理疑點,且不可據此推斷被告有犯罪傾向。

Q.為什麼法官不能簡單地將這些行為稱為「背景資料」?
A.

法庭認為「背景資料」一詞含糊,可能誤導陪審團認為該等證供不具爭議性,或錯誤地推斷被告有干犯控罪的傾向。在本案中,原審法官使用此詞彙而未作足夠指引,被裁定對被告造成不公,導致定罪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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