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信案 CAAR3/2017

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判囚多久?

加刑
覆核成功,改判即時監禁九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29/9/2017
報導引用:[2018] 3 HKLRD 4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安信 (HKSAR v Chan On Shu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袁家寧、潘兆初

案情摘要

答辯人陳安信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原審判處監禁12個月、緩刑兩年。警方在其居所使用的電腦內發現43段兒童色情錄影片段;科學鑑證確認全部屬兒童色情物品,涉及約6至16歲兒童,其中21段顯示兒童與成年人進行入侵式性行為,另有兩段涉及人獸交。答辯人稱因好奇下載,並無針對兒童的性興趣。律政司司長認為原判在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是否必須具阻嚇性,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判緩刑。申請人主張除非有特殊情況,應判即時監禁,原審過度重視家庭狀況及檢控延誤。答辯人則主張法院仍有酌情判處緩刑的權力,並應考慮認罪、悔意、無案底、精神健康及家庭困境。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案件的性質、數量及兒童年齡,認定涉案物品屬第三及第四級,並適用具阻嚇性的判刑原則。保護兒童及防止性剝削,應比罪犯更生取得更大比重;除特殊情況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應判即時監禁。43段物品數量不少,21段涉及入侵式性行為,兩段涉及人獸交,且兒童最低僅6歲,均屬加重罪責因素。法院以1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再因約7個月可避免的檢控延誤及其他背景因素額外扣減3個月,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採納其中按兒童色情物品色情程度分級的量刑指引:第四級一般為12至36個月監禁,並指出除極少量第一級物品等特殊情況外,通常應即時監禁。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判12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的命令,改判答辯人即時監禁9個月,並須立即服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核心判刑目的為阻嚇及保護兒童。認罪、精神健康、家庭困境及檢控延誤可獲減刑,但不足以令涉及大量第四級物品及幼童的案件適用緩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下載兒童色情影片會否判即時監禁?
A.

法院指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通常須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本案因影片數量多、內容嚴重及涉及六歲兒童,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Q.認罪和檢控延誤可以減少刑期嗎?
A.

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約七個月可避免的檢控延誤及其他背景因素亦可減刑。然而,這些因素不足以支持緩刑,本案最終仍判即時監禁九個月。

Q.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和內容如何影響判刑?
A.

量刑會考慮物品的級別、數量、兒童年齡及性行為內容。第四級物品一般判監禁十二至三十六個月;本案涉及四十三段影片及年僅六歲的兒童,法院以十八個月為基準。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