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控罪行證據如何向陪審團指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志華 CACC211/2009

撤銷定罪
原審法官未就未被控罪行給予指引,定罪不穩妥。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Hon Yeung JA and Hon Yuen JA20/6/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 Chi Wah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袁家寧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朱志華是一名補習老師,被控13項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及串謀促致墮胎罪。控方指控申請人自2004年起,多次在其住所對當時年僅12歲的學生X進行性侵犯,並在X懷孕後帶其墮胎。申請人否認所有指控,辯稱X因不滿他管教而誣告。原審法官批准控方以錄影帶形式呈交X的證供,最終陪審團裁定12項非法性交罪成立,判囚10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法官批准以錄影帶作為主問證供是否恰當;(2) 錄影帶中提及未被控罪的非法行為(未被控罪行,uncharged acts)是否具備證據效力;(3) 原審法官在總結案件時,對辯方證據的評論是否過於偏頗,導致審訊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庭裁定,雖然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9C條,法庭有權接納兒童證人的錄影證供,但法官必須確保審訊公平。在本案中,控方指控申請人在長達數年的時間內多次性侵X,且無法區分被控罪行與其他未被控罪行。原審法官在總結案件時,未就這些「未被控罪行」的證據用途向陪審團給予任何指引,亦未說明證明標準,且對辯方證據的評論過於強烈,給人偏袒控方的印象,導致定罪不穩妥,故撤銷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Chan Bing For [1997] 2 HKC 205、HKSAR v Kwok Hing Tony (CACC 26/2008)、Nancy Ann Kissel v HKSAR (FACC 2/2009)、Gipp v The Queen [1998] 194 CLR 106 及 Chim Hon Man v HKSAR (1999) 2 HKCFAR 145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撤銷申請人的定罪及判刑。

判決啟示

法庭特別指出,當控罪涉及在一段長時間內發生的「未知日期」罪行,且控方依賴大量「未被控罪行」證據時,若無法區分被控與未被控行為,將導致被告無法有效辯護。法庭敦促律政司在草擬控罪時須更為謹慎,以確保審訊公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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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控方指控的罪行日期模糊,被告是否可以抗辯?
A.

可以。法庭指出被告有權清楚知道控罪的基礎。若控罪涉及一段長時間且包含多項未被控罪行,導致被告無法區分被控行為,將造成審訊不公。本案中,上訴庭強調控方應在草擬控罪時確保清晰度。

Q.法官在總結案件時,可以對證供發表意見嗎?
A.

可以,但必須保持中立與平衡。法官不得剝奪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亦不得表現得像在為控方作結案陳詞。本案中,法官對辯方證據的評論過於強烈,被裁定為不公平。

Q.什麼是「未被控罪行」(uncharged acts) 的證據?
A.

指控方在審訊中提出,但未包含在正式控罪書內的非法行為。法庭可接納此類證據以解釋背景或受害人行為,但法官必須向陪審團給予清晰指引,說明其用途及限制,否則定罪可能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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