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繼妹非法性交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HCT CACC372/2012

其他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17/7/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CT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HCT承認6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涉案女童X是申請人父母收養的女兒,即申請人的繼妹,事發時未滿16歲。申請人與X在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在不同地點進行了6次性交。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了X的創傷報告,但未將報告交予控辯雙方,引起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潘敏琦在判刑時,是否錯誤地將X被家人長期施加語言及身體暴力傷害作為考慮因素,以及是否錯誤地認定X的創傷完全由申請人造成或完全因性侵犯導致。申請人認為控罪(一)及(七)的量刑起點過高,導致總刑期明顯過重。答辯方則認為原審判刑並無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由於申請人不認同部分創傷報告內容,原審法官在沒有就事實爭議作出裁決的情況下,不應將申請人爭議的部分作為判刑理由。然而,法庭指出申請人承認曾打罵X,且X作為未成年少女,申請人濫用繼兄身份將其作為洩慾工具,情節嚴重。法庭強調,此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引,量刑時需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異、關係、犯罪次數、是否使用安全套、受害人創傷等。綜合考慮本案情節,上訴法庭認為控罪(一)及(七)的量刑起點並無明顯過高,最終總刑期5年4個月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一案訂下的原則,該原則列明了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量刑需要考慮的因素。此外,申請人引用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Chi Yan (鄒志仁) [2009] 5 HKLRD 230、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志華 [2010] 4 HKLRD 67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華, CACC 30/2011等案例以支持其量刑起點過高的論點。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總監禁刑期5年4個月,認為該判刑並無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性侵犯兒童案件中,法庭在量刑時需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關係、年齡差異、犯罪次數及受害人所受創傷等。儘管創傷報告內容存在爭議,但若被告承認部分不當行為,法庭仍可將受害人所處的困境納入考慮。判決強調此類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官有一定酌情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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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未成年繼妹發生性關係會被判多重?
A.

在本案中,申請人因與未成年繼妹非法性交6次,被判監禁5年4個月。上訴法庭認為此判刑並無明顯過重。

Q.法庭在判處性侵犯兒童案件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異、關係、是否濫用信任、犯罪次數、是否使用安全措施、受害人身心創傷等因素。本案中,法庭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

Q.如果創傷報告內容有爭議,法庭還能用來判刑嗎?
A.

上訴法庭指出,若創傷報告內容有爭議且未經裁決,原審法官不應將爭議部分作為判刑理由。但在本案中,申請人承認部分不當行為,法庭仍可考慮受害人所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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