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Kwok Wai CACC199/2011

以金錢誘使男童性侵判囚多久?

維持原判
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十二年監禁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Kwan JJA30/1/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Kwok 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Kwa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ee Kwok Wai 承認十二項性罪行,包括四項猥褻侵犯、六項與未滿二十一歲男子肛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對未滿十六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受害人共有六名,年齡介乎十一至十三歲,案發於2005年至2007年及2010年兩段期間。申請人以金錢誘使男童接受性行為,部分行為被拍攝或錄影,且多次沒有使用安全措施。原審判處合共監禁十二年,申請人就刑罰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及早認罪且免卻受害人出庭,應獲超過通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多年以前的罪行不應在沒有心理報告下推定受害人受創;受害人經介紹人認識且涉及金錢,應採用較低量刑起點;原審亦未妥善考慮整體性。控方則維持刑罰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涉及兒童性罪行沒有固定量刑表,但可參考同類近期案件。量刑須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金錢誘使、罪行次數及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是否拍攝色情影像,以及再犯風險。通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已是高限,除非有特殊情況。兒童遭受性虐待後出現創傷,通常可在沒有心理報告下推斷。經介紹人認識並不減輕以金錢剝削兒童的責任;本案涉及六名年幼受害人、長期犯案、無保護措施及高再犯風險,十二年總刑期並非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主要依據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C 181 及 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確認兒童性罪行沒有固定刑罰表及可參考近期判例。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1] 5 HKLRD 690 支持在沒有心理報告下推定創傷。R v Barry Summers [1990] 1 HKLR 756、HKSAR v Ng Ngok Wai [2008] 1 HKLRD 546 關乎認罪折扣;HKSAR v To Chung Tat 及 HKSAR v Chan Siu Wai 則因事實不同而不具比較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在聆訊結束時駁回申請人就刑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合共十二年監禁的判刑。申請人須繼續服刑;判決理由於2012年2月9日頒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涉及兒童性剝削及以金錢誘使的案件,即使被告及早認罪,通常亦不會超過三分之一折扣。法院可在沒有心理專家報告下推定年幼受害人承受創傷,並以近期同類案件作量刑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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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及早承認兒童性罪行可否獲超過三分之一減刑?
A.

法院確認三分之一通常已是認罪折扣的上限,除非存在特殊情況。申請人雖然及早認罪並免卻受害人作供,仍未能證明特殊情況,法院維持原判。

Q.沒有受害人心理報告,法院可否推定兒童受到創傷?
A.

可以。法院認為年幼受害人遭受性虐待後通常會承受創傷,即使沒有心理專家報告,法庭仍可作出合理推定;本案亦據此維持量刑考慮。

Q.透過介紹人及金錢安排與男童性行為,會否減輕刑罰?
A.

不會。法院認為經介紹人認識並不減輕以金錢誘使兒童作出性行為的責任;本案涉及六名男童、長期犯案及高再犯風險,十二年刑期獲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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