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Y CACC351/2003

侵犯女童如何判刑?

其他
企圖強姦定罪撤銷並改判非禮罪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15/6/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H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胡國興副庭長、張澤祐法官、彭鍵基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YHY是受害人的祖父。受害人於第一項控罪發生時九歲,於第二項控罪發生時十歲。2000年,申請人在住所把手伸入女童衣服內觸摸其私處;陪審團裁定非禮罪成立。2001年,申請人在住所召女童上床,揭起其睡衣、拉低內褲並試圖性交。原審陪審團裁定強姦罪不成立,但裁定交替的企圖強姦罪成立。申請人原被判兩年及八年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九年;其後放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只挑戰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審法官是否有理由引導陪審團考慮交替的企圖強姦罪;把「企圖」錯說為「意圖」是否導致定罪不穩妥;把未滿十六歲女童不能作有效同意的規則套用於強姦罪是否錯誤;以及錯誤引導是否可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1)條但書挽救。申請人亦質疑證供可信性及沒有即時投訴。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根據女童證供及醫學證供,若陪審團相信侵犯法而只對是否實際插入存有合理疑點,便有必要考慮交替的企圖強姦罪;引導交替罪符合公義,亦兼顧公眾利益。原審以「意圖」代替「企圖」雖屬錯誤,但整體引導仍要求陪審團認定被告已作出超越準備行為的實質行動。較嚴重的錯誤在於把未滿十六歲女童無有效同意的規則套用於強姦罪;強姦罪仍須證明不同意及被告知悉或罔顧不同意。該錯誤可能影響陪審團,故不能適用但書。至於未即時投訴及證供細節差異,均不足以動搖第一項非禮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Fairbanks及兩個R. v. Maxwell案件,說明只有在公義需要下才應引導交替罪,並指出公義亦保障公眾利益。R. v. Harling確認未滿十六歲少女在法律上仍可同意性交,但案件事實可支持不同意。法院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1)條分析。

裁決與命令

上訴許可獲批准並視為上訴。第一項非禮罪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第二項企圖強姦罪定罪被撤銷,改判交替的非禮罪成立。交替非禮罪的刑罰押後另行聆訊。

判決啟示

強姦罪與未滿十六歲人士非禮罪的同意規則不可混同。即使原審存在法律引導錯誤,只有在法院不能確信定罪不受影響時,才不適用上訴法院的但書權力。本案亦強調兒童延遲投訴不必然削弱可信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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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原審把企圖強姦說成意圖強姦會怎樣?
A.

法院認為用語有誤,但整體引導仍涉及超越準備行為的行動;然而同意問題的錯誤引導可能影響裁決,因此撤銷本案企圖強姦定罪。

Q.十六歲以下女童的同意規則是否適用於強姦罪?
A.

不適用。強姦罪仍須證明受害人不同意及被告知悉或罔顧不同意;本案法院認為原審把非禮罪規則套用於強姦罪屬嚴重錯誤。

Q.兒童沒有即時投訴會否令性罪行定罪不穩妥?
A.

不一定。法院認為十歲女童因被侵犯者是祖父及希望維持家庭和睦而延遲投訴,並不極不尋常;本案第一項非禮定罪因此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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