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1/2014
侵入住宅企圖強姦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署理首席法官、Stock副庭長、Lunn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於1993年7月26日犯案,當時21歲;受害人為12歲11個月的女孩。答辯人尾隨她回家,假稱煤氣公司職員,以讀取煤氣錶為由進入住所,隨後抓住她、以疑似武器威嚇及施以暴力,脫去她的衣物並進行性侵犯。他在未有插入的情況下於其陰部附近射精。案件十九年後才因指紋及DNA證據被揭發。答辯人受審後被裁定企圖強姦罪成,原審判處監禁四年。
核心法律爭議
四年監禁是否屬明顯不足,並應否准許刑期覆核申請?量刑時應如何處理企圖強姦的嚴重程度、兒童受害人、計劃性、武器及暴力、侵入住所、未有防護措施,以及事隔十九年的歷史性性罪行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企圖強姦不必然比完成強姦輕微,須按整體事實評估。本案行為持續十五至二十分鐘,並非及早停止,已非常接近完成強姦;適用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五年。受害人年幼、行為經計劃、以欺騙進入住所、使用武器及超出必要程度的暴力,均屬重大加重因素;無防護射精亦須考慮。歷時十九年本身並非重大減刑理由,雖答辯人其後生活近乎無過,仍須重視受害人影響、社會譴責及一般阻嚇。整體而言,原判明顯不足;原應判八年,但因覆核造成的雙重危險及焦慮,折減至七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Millberry、R v Billam、R v Matthews、R v Cheung Ming Lim 及多宗香港判例,確認企圖強姦可因加重情節而接近甚至超越部分完成強姦。R v Hall、R v Tutty及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s 37 and others說明歷史性性罪行的延誤處理。HKSAR v Raymond Ng Chun To及相關權威確認刑期覆核須考慮雙重危險。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判四年監禁,改判監禁七年六個月。法院以較重刑期前已承受覆核焦慮作出折減。
判決啟示
歷史性性罪行的量刑起點不因時間流逝而大幅降低;其後守法生活只能有限減輕刑罰。法院並指出,在獲受害人同意及適當情況下,通常應取得受害人影響評估報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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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強姦兒童但沒有插入,刑罰會否較輕?
法院指出,沒有插入並不必然代表罪行大幅較輕;須按行為是否接近完成強姦及其他加重情節評估。本案因行為持續且接近完成強姦,改判七年六個月。
Q.性罪行事隔多年才被捕,會否大幅減刑?
時間流逝本身不是重大減刑理由;法院仍須考慮受害人創傷、一般阻嚇及罪行嚴重性。本案十九年延誤只獲有限考慮,刑期仍被大幅提高。
Q.侵入受害人的家中進行性侵犯是否屬加重情節?
是。法院認為以欺騙進入私人住所破壞受害人的安全感,並與計劃、武器及額外暴力一同構成重大加重因素。本案原判因此被認定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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