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恆鉅案 CACC415/2010

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及肛交如何判刑?

減刑
性罪行總刑期由32個月減至28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31/8/2011
報導引用:[2011] 4 HKLRD 306[2012] 1 HKLRD 1115[2022] 1 HKLRD 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恆鉅 (IP HANG KU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關淑馨法官、林文瀚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葉恆鉅原被控強姦、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以及三項替代性控罪,包括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罪。陪審團裁定強姦及未經同意肛交罪不成立,申請人承認三項替代性控罪。案發時受害人剛滿14歲,是離家出走的少女;申請人在公園接觸她後,將她帶回住所,短時間內與她性交一次及肛交兩次。原審判處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判刑上訴許可及判刑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主張雙方年齡相近、受害人曾謊稱17歲、行為屬同一時段且沒有金錢交易或暴力,應採用較低量刑基準。答辯人則強調受害人年幼、申請人利用其離家及無助處境,以及多項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保護未成年女童是判刑的重要目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通常須即時監禁。量刑須考慮雙方年齡及人生經驗差距、被告是否利用受害人的脆弱處境、犯罪次數及方式、刑事紀錄,以及行為對受害人的侵害程度。雖然受害人謊稱年齡及案件沒有暴力,申請人仍明知她離家出走並加以利用,且作出多次、不負責任及具剝削性的性行為。法庭認為原審對肛交罪採用四年基準過高,適當基準為三年六個月,最終刑期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 所列性侵犯兒童的加重因素,並參考 HKSAR v Yee Yiu Sam [2002] 3 HKC 21、HKSAR v Chan Kwong Pui (CACC 228/200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建新 [2007] HKCLRT 467,以比較同類案件的嚴重程度及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並視為正式判刑上訴。上訴得直;兩項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罪的刑期由每項32個月減至28個月,非法性交罪維持2年,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由32個月減至28個月。

判決啟示

同類性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仍須比較案件嚴重程度。受害人自稱年齡較大或雙方表面同意,不會抵銷被告利用未成年及弱勢受害人的加重責任;肛交罪在本案中被視為較性交罪嚴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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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4歲離家少女發生性行為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受害人年幼且處於無助境況,被告明知並利用該弱點,罪行嚴重,須判即時監禁。本案上訴後總刑期減至28個月。

Q.受害人自稱17歲可以減輕性罪行刑責嗎?
A.

受害人謊稱17歲是法院考慮的因素,但不會消除被告明知她離家出走及年幼而加以利用的責任。本案法院僅因此略作考慮,仍判刑28個月。

Q.性交和肛交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是否同期執行須視案件情況而定。本案三項控罪的刑期均同期執行;上訴法庭維持此安排,將總刑期由32個月減至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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