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景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王志景與申訴人曾為戀人並一度同居。2005年6月26日,上訴人以生病為由邀請申訴人到其元朗寓所;申訴人稱飯後遭限制離去、襲擊及強姦,並遭腳趾插入陰道。翌晨,她從上訴人錢包取走800元後離開,及後報案。醫療檢查發現她有40處傷痕。陪審團裁定上訴人強姦、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及猥褻侵犯罪名成立,另一項強姦罪則不成立。申訴人因偷竊獲檢控豁免,辯方遂質疑其證供可靠性。
精選 72 宗 性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王志景與申訴人曾為戀人並一度同居。2005年6月26日,上訴人以生病為由邀請申訴人到其元朗寓所;申訴人稱飯後遭限制離去、襲擊及強姦,並遭腳趾插入陰道。翌晨,她從上訴人錢包取走800元後離開,及後報案。醫療檢查發現她有40處傷痕。陪審團裁定上訴人強姦、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及猥褻侵犯罪名成立,另一項強姦罪則不成立。申訴人因偷竊獲檢控豁免,辯方遂質疑其證供可靠性。
上訴人與事主曾為戀人並一度同居。2005年6月26日,上訴人以生病為由邀請事主到元朗住所;事主指稱上訴人其後限制她離開、強姦她、非禮她及襲擊她,造成包括頸部勒痕在內的四十處傷勢。上訴人否認,主張性行為獲同意,傷勢源於爭執。事主曾取去上訴人八百元,獲有條件免予檢控,以換取就性罪行及襲擊作完整真實證供。陪審團裁定上訴人一項強姦、一項導致實際身體傷害的襲擊及一項非禮罪成立,另一項強姦罪則不成立。
申請人FSL被控四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及三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inciting indecency)等罪名。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FSL其中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猥褻行為及兩項煽惑猥褻行為,並判處其四年監禁。FSL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在法律指示上的錯誤,以及對事實裁決的質疑。案件涉及四宗事件,其中三宗發生在FSL與受害兒童X的家中,一宗發生在澳門酒店。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而辯方則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並暗示X可能受其母親影響而作出虛假指控。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上訴人李國偉(46歲)於2019年9月9日凌晨,在石硤尾誘騙一名15歲男童X回家,聲稱會供養他並要求他成為「妻子」。上訴人沒收X的手機,並在X不情願下對其進行了多項性侵犯行為,包括非禮、口交、肛交(未戴安全套)及拍攝兒童色情物品。上訴人還將部分色情照片和影片發送給另一名未成年人。X事後向警方報案。上訴人被捕後承認罪行。醫學檢查顯示X的直腸有傷痕。上訴人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12年,於2018年獲釋,本案發生時距其獲釋僅一年多。
申請人李國偉於2019年9月誘騙一名15歲少年(X)到其住所,期間對其進行性侵犯,包括口交及肛交,並拍攝及發布相關色情影像。申請人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12年,出獄僅約一年後再犯。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9年4個月。
申請人 LAM Tin-lung 在15歲時,於1998年7月的三週內,在何文田區先後對三名女性(包括一名13歲女童)犯下兩項搶劫罪、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罪及一項非禮罪。申請人犯案時攜帶美工刀,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陳儀正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案發於2021年3月14日,上訴人在一住宅單位的客房內,對投訴人X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親吻、舌吻、觸摸乳房及大腿內側。當時X的男朋友正在客房內睡覺。X事後向男朋友投訴,並於數月後報警。上訴人辯稱雙方是自願接吻,並否認有猥褻意圖。原審裁判官接納X為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囚14天。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錢偉康獨資經營模特兒公司。X原為中六學生,後成為大學一年級生,因申請模特兒工作而到公司拍照。拍攝期間,辦公室只有上訴人與X。X指稱上訴人未經同意替她解開睡衣鈕扣、觸碰胸部及大腿內側,並把手伸入胸圍及多次侵犯其陰部。X多次表示拒絕並以手阻擋,最終離開及報警。上訴人承認曾拍照、解開鈕扣及按摩,但否認身體侵犯;他在審訊中沒有作供。裁判官接納X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罪,判監六個月。
答辯人曾為警務人員,於2016年及2018年期間,在家中向其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10歲兒子(X)播放色情影片,並在X面前自慰。答辯人亦曾威脅X,強迫X在其面前自慰。答辯人被控四項猥褻侵犯16歲以下兒童罪 (gross indecency towards a child under 16) 及煽惑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被告是否意圖獲得性滿足 (sexual gratification) 並非定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其後裁定該指示有誤,認為該罪行必須包含獲得性滿足的意圖,但基於證據確鑿,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1)條的但書 (proviso) 維持定罪。律政司就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13年6月1日闖入一名女遊客位於重慶大廈的房間,並以割喉手勢威脅受害人,隨後強姦受害人。申請人於2015年5月因另案(強姦、非自願雞姦及搶劫)被判監18年。原審法官就本案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並下令其中2年與前案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增加2年。
申請人原為特殊學校社工,被控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涉及X的19項性罪行,包括非禮、企圖強姦、強姦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等罪。X在首次指稱事件時年15歲,其後年16歲,患有自閉症及輕度智力障礙。陪審團裁定申請人11項罪名成立、6項罪名不成立,原審判處監禁15年。申請人提出上訴,主要質疑裁決互相矛盾,以及原審法官錯誤處理X向母親及姊妹作出投訴的證據。
申請人被控強姦及未經同意雞姦其家傭 X。X 指控申請人於 2022 年 10 月 28 日凌晨威脅並強迫她發生性行為。申請人辯稱雙方自願,並指 X 事後發送 WhatsApp 語音訊息予其妻子是為了勒索。原審法官接納該些訊息作為「近期投訴 (recent complaint)」證據。申請人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將法律問題提交終審法院。
被告人何杰威於2021年10月,誘使一名12歲女童X到其住所留宿。被告人隨後與X進行非法性交(控罪1),並強迫X為其口交(控罪2)。期間,被告人拍攝了一段7秒的錄像並傳送給朋友(控罪3)。X事後向警方舉報。被告人案發時17歲,且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此前已因另一宗同類案件被判監禁。
被告人施俊杰於2016年4月被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桌面電腦及外置硬碟,內含143段錄像及13幅照片,均涉及16歲以下兒童的色情物品。被告人承認自2015年起從網上下載並貯存該些物品,並承認自己是唯一使用者。涉案物品包含多種極端色情行為,包括插入式性活動、集體色情、肛交、獸交及涉及幼童受虐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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