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會考慮被告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關係、是否利用地位、是否使用暴力、受害人是否受創及是否導致感染性病等。本案中,法官因被告乘人之危及導致受害人感染性病而加重刑期。
在保釋期間再犯被視為嚴重情況。本案被告在另一宗相同罪行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法官在考慮整體刑期比例時將此納入考量,最終判處監禁17個月。
法庭會考慮片段時長、不雅程度、受害人容貌是否清晰及影像是否傳播。本案中片段僅7秒且未顯露容貌,不雅程度輕微,法官判處該項控罪監禁4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杰威 DCCC133/2023
被告人何杰威在2021年10月誘使一名12歲女童X前往其住所。被告人虛稱會讓X入住房間而自己睡在客廳,實則乘人之危,與X發生非法性交,且未採取避孕措施導致X感染性病並患上創傷後遺症。隨後,被告人強迫X為其口交兩次,並在過程中秘密拍攝一段7秒的錄像傳送給友人。被告人在案發時為初犯,但其在另一宗相同罪行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本案核心在於如何對涉及兒童的性侵犯罪行量刑。爭議點在於被告人是否利用女童易信人的特質乘人之危,以及受害人受到的身體與精神創傷如何影響刑期。
法官引用 曾昭德 案的量刑原則,強調必須保護易受傷害的兒童並採取具阻嚇性的刑期。法官分析被告人虛假承諾提供住宿以誘使女童到家,構成乘人之危;未採取安全措施導致受害人感染性病及產生心理創傷,均屬加刑因素。此外,法官考慮到被告人曾於保釋期間犯案,且參考另一宗相同罪行案件的總刑期,以確保整體量刑符合比例及公正。
引用 HKSAR v Tsang Chiu Tak (曾昭德) 確立性侵犯兒童罪行的量刑原則,包括年齡差異、是否利用地位及受害人創傷等因素。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17個月。其中控罪一(非法性交)判監14個月;控罪二(猥褻行為)判監6個月,控罪三(窺淫)判監4個月,後兩項同期執行,並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時,會將「乘人之危」及「導致受害人感染性病」視為顯著的加刑因素,且即使案件分開處理,法庭仍會考慮整體刑期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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