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侵犯罪中真誠相信同意是否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儀正 HCMA163/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儀正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俊文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陳儀正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案發於2021年3月14日,上訴人在一住宅單位的客房內,對投訴人X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親吻、舌吻、觸摸乳房及大腿內側。當時X的男朋友正在客房內睡覺。X事後向男朋友投訴,並於數月後報警。上訴人辯稱雙方是自願接吻,並否認有猥褻意圖。原審裁判官接納X為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囚14天。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是否合理;2. 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是否對辯方存有偏頗,導致審訊不公;3. 裁判官是否錯誤地排除了上訴人「真誠相信」投訴人同意的抗辯理由;4. 裁判官分析控辯雙方證供的次序是否顛倒了舉證責任。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重審 (rehearing)」原則審視證據。法官認為裁判官有權根據個人風格安排分析證供的次序,只要公平處理雙方證據即可,且裁判官已明確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關於「真誠相信 (honest belief)」的抗辯,法官認為裁判官已考慮並拒絕接納,因為X的反抗行為明確顯示其不同意,上訴人不可能錯誤地相信對方同意。法官認為X的證供清晰一致,而上訴人的證供前後矛盾,故駁回上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HKCFAR 265 確立重審原則;並引用 HKSAR v Ejegi HCMA 502/2010、HKSAR v Bernardino Laila Garvo HCMA 522/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麗珍 HCMA 751/2012 等案例,說明裁判官分析證供的次序並非法律原則問題,重點在於是否公平處理。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原審定罪及判刑維持。上訴人須即時服刑,即監禁14天。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裁判官在撰寫裁斷陳述書時,分析控辯雙方證供的次序屬於個人風格,只要整體評估公平且舉證責任未被顛倒,即不構成審訊不公。此外,對於「真誠相信」的抗辯,若客觀證據顯示受害人有明確反抗,法庭極難接納被告存在真誠的錯誤信念。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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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裁判官先分析辯方證供是否代表舉證責任倒置?
不是。法庭裁定裁判官分析證供的次序屬於個人風格,只要裁判官在裁決時明確知悉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且公平處理雙方證據,即不構成審訊不公。
Q.猥褻侵犯案件中,被告聲稱「真誠相信」對方同意是否有效?
若客觀證據顯示受害人有明確反抗(如本案中X用力推開及夾緊雙腳),法庭極難接納被告存在真誠的錯誤信念,因此該抗辯理由在本案中被駁回。
Q.上訴法院在處理定罪上訴時會如何審視原審證據?
根據 HKSAR v HUI LAI KI 案,上訴法院以「重審 (rehearing)」方式進行,法官有責任就事實及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而非僅審視原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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