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重犯者量刑是否過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Kwok Wai CACC289/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Kwok Wai (李國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Acting CJHC and 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李國偉(46歲)於2019年9月9日凌晨,在石硤尾誘騙一名15歲男童X回家,聲稱會供養他並要求他成為「妻子」。上訴人沒收X的手機,並在X不情願下對其進行了多項性侵犯行為,包括非禮、口交、肛交(未戴安全套)及拍攝兒童色情物品。上訴人還將部分色情照片和影片發送給另一名未成年人。X事後向警方報案。上訴人被捕後承認罪行。醫學檢查顯示X的直腸有傷痕。上訴人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12年,於2018年獲釋,本案發生時距其獲釋僅一年多。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就其總刑期9年4個月監禁提出上訴。上訴方認為,各項控罪應視為單一持續事件,刑期應同期執行,或至少部分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並指原審法官對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過高,導致總刑期明顯過重。答辯方則認為,原審法官已正確應用量刑原則,各項控罪應視為獨立的性侵犯行為,且上訴人重犯風險高,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總刑期並無不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量刑時已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法庭強調本案存在多項嚴重加重刑罰因素,包括上訴人獲釋後短時間內重犯類似罪行,顯示其對年輕男童構成持續危險,因此判刑必須包含顯著的個人及公眾阻嚇元素。法庭亦指出,受害人X遭受嚴重創傷,甚至產生自殺念頭,而拍攝兒童色情物品更會加劇受害人的痛苦。法庭審視了上訴人與X之間的對話記錄及色情物品,認為X並無經驗、意願或同意,而是被迫屈從。因此,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部分控罪判處分期執行是恰當的,以反映上訴人在數小時內實施的口交、指姦及肛交等嚴重罪行,以及非禮行為的真正罪責。法庭亦確認原審法官在處理兒童色情物品控罪時,避免了雙重計算加重情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人就總刑期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9年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對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性罪行,特別是重犯者,必須施加顯著的阻嚇性刑罰。法庭強調,拍攝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加重刑罰因素,因為它會對受害人造成永久性的心理創傷。判斷受害人是否同意時,不能將天真、好奇和信任與經驗、意願和同意混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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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性罪行重犯者會被判處更重的刑罰嗎?
是的。本案上訴人獲釋後短時間內重犯類似罪行,法庭認為其對年輕男童構成持續危險,因此判刑必須包含顯著的個人及公眾阻嚇元素,維持了9年4個月的監禁。
Q.拍攝兒童色情物品會如何影響判刑?
拍攝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加重刑罰因素,因為它為受害人留下永久記錄,加劇其痛苦。本案中,法庭強調此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
Q.法庭如何判斷未成年受害人是否同意性行為?
法庭在判斷未成年受害人是否同意時,會非常謹慎,不能將天真、好奇和信任與經驗、意願和同意混淆。本案中,法庭認為受害人X並無經驗、意願或同意,而是被迫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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