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偉麟案 FACC11/2017
對未滿16歲女孩猥褻侵犯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麟 (CHOI WAI LU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李義、鄧國楨、霍兆剛、郝廉思勳爵
案情摘要
上訴人蔡偉麟於2014年與一名實際年齡為13歲的女孩PW1見面。PW1在成人網站上自稱17歲並刊登性服務廣告;兩人於賓館內一起淋浴,上訴人撫摸她的身體,PW1其後為上訴人提供口交。上訴人稱,他根據照片、女孩的身高、身材、成熟外表及說話方式,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她已年滿16歲。裁判官接納該抗辯並判無罪,但原訟法庭其後推翻該裁決。上訴人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2)條下,對實際未滿16歲人士作出猥褻侵犯,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罪行?被告人能否以誠實且合理相信對方已滿16歲作為抗辯?控方是否須否定該信念?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認為,刑事罪行通常推定須具備犯罪意圖,但第122(2)條剝奪未滿16歲人士同意猥褻行為的能力,故實際同意並不相關。然而,條文沒有明文或以必然含意排除被告人對年齡的犯罪意圖。法院依據Kulemesin案所確認的中間刑責模式,認定本罪不是絕對法律責任;被告人可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其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女孩已滿16歲。這種說服責任雖限制無罪推定,但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正當目的所需,並符合比例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R v K、Hin Lin Yee v HKSAR及Kulemesin v HKSAR,確立犯罪意圖推定及五種刑責可能性。法院區分HKSAR v So Wai Lun,認為該案涉及不同罪行及立法歷史,不能決定第122條屬絕對法律責任。法院亦參考Sweet v Parsley、B (A minor) v DPP及HKSAR v Lam Kwong Wai。
裁決與命令
上訴一致得直,撤銷原訟法庭推翻無罪裁決的決定,恢復上訴人的無罪裁決。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的訟費,以及其在原訟法庭和終審法院支付的法律援助供款。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第122(2)條並非對年齡問題施加絕對法律責任。被告人須以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其誠實且合理的年齡信念;實際同意本身不能構成抗辯。法院亦說明逆轉說服責任須接受合理性及相稱性審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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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自稱17歲但實際13歲的女孩發生性行為是否有罪?
實際同意不能成為抗辯,因未滿16歲人士沒有法律上的同意能力。不過,被告人可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自己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對方已滿16歲。本案因此維持無罪。
Q.猥褻侵犯未滿16歲女孩是否屬絕對法律責任?
終審法院否定這一點。第122(2)條剝奪未成年人的同意能力,但沒有排除被告人對年齡的犯罪意圖;被告人仍可提出誠實及合理相信年齡的抗辯。
Q.被告人如何證明相信女孩已滿16歲?
被告人須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信念同時誠實及合理,而非只提出足以產生合理疑點的證據。法院認為本案上訴人已可按此原則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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