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葉天繁 CACC9/2016

拍攝兒童色情及襲擊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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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准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18/5/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IPP Tin Fan (葉天繁)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在2015年5月6日以金錢誘使一名13歲女童到賓館,為她拍攝裸照及錄影,並對她作出不雅襲擊而被控兩罪。他承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猥褻侵犯罪。區域法院分別判處12個月及28個月監禁,其中第二罪有6個月須與第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電腦內有67張照片及4段影片,包括女童私密部位及插入行為的影像。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兩罪的量刑起點過高,且兩罪應全部同期執行;控方則認為起點及總刑期均屬適當,並指出個案事實不可單靠其他判例比較。核心問題是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與不雅襲擊的刑期如何評估,以及相關罪行是否應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不雅襲擊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沒有固定量刑表,過往判例只能提供有限參考,必須依據個案事實及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評估。申請人明知女童未滿16歲,利用金錢誘使她拍攝裸照,並作出持續及具侵入性的身體接觸;影像製作亦與不雅襲擊密切相關。依據 HKSAR v Chow Yuen Fai,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刑期通常應與相應的不雅襲擊罪同期執行。原審若已將拍攝及錄影作為不雅襲擊的加重因素,卻又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便可能造成重複懲罰。因此三項上訴理由均屬合理可爭辯。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確認相關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與相應性罪行通常同期執行,並強調沒有固定刑罰表。法院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 的兒童色情物品分級指引,以及其他不雅襲擊量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院於2016年5月19日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但本判決只處理許可問題,沒有最終裁定刑期應否減輕或改變。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與相關不雅襲擊在事實上密切相連時,通常應同期執行;若同一行為已在一罪中加重刑罰,再以分期執行方式重複反映,可能構成量刑錯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與不雅襲擊可否分期執行刑期?
A.

如製作影像與相關性罪行在事實上相連,通常應考慮同期執行,以免重複計算同一行為。本案法院認為此點具合理可爭辯性,批准刑期上訴許可。

Q.拍攝未成年人的裸照會如何判刑?
A.

刑期取決於兒童年齡、影像內容、行為是否涉及性侵害及整體情節。本案被告承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原審判處12個月監禁,法院其後批准刑期上訴許可。

Q.兒童色情物品罪有沒有固定刑罰表?
A.

法院指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不雅襲擊沒有固定刑罰表,過往案例只能有限地協助比較,必須按個案事實及整體刑期評估。本案因此批准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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