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偉康案 HCMA698/2014

拍攝時侵犯模特兒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30/6/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偉康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郭啟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錢偉康獨資經營模特兒公司。X原為中六學生,後成為大學一年級生,因申請模特兒工作而到公司拍照。拍攝期間,辦公室只有上訴人與X。X指稱上訴人未經同意替她解開睡衣鈕扣、觸碰胸部及大腿內側,並把手伸入胸圍及多次侵犯其陰部。X多次表示拒絕並以手阻擋,最終離開及報警。上訴人承認曾拍照、解開鈕扣及按摩,但否認身體侵犯;他在審訊中沒有作供。裁判官接納X的證供,裁定上訴人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罪,判監六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定罪上訴理由:原審是否錯誤依賴具誤導性的照片證據;在上訴人不作供下,裁判官是否不當地否定其警誡供詞中的辯解;以及X的庭上證供與警誡口供存在差異時,是否造成合理疑點並使定罪不穩妥。上訴人主張證據及可信性評估有重大問題,答辯人則認為整體證供足以支持原審裁決。

判決理由

上訴審法院以重審方式檢視原審證供,但須尊重裁判官親自觀察證人神態而作出的可信性評估。除非裁決極度武斷、不合邏輯,或原審遺漏、錯誤處理重要證據,導致定罪不安全,否則不應干預。照片檔案的差異並未推翻X有刪除暴露照片的說法,亦不影響其整體可信性。對於混合式陳述 (mixed statement),法庭須考慮全部內容;但被告選擇不作供,未經宣誓及盤問的辯解部分可獲較少甚至不獲比重,前提是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原審已詳細處理證供矛盾,並無實質及嚴重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周時彬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1/2004),說明刑事上訴的重審性質及原審法官評估證人可信性的優勢。HKSAR v Chand Gill、R v Duncan、R v Sharp及R v Aziz說明混合式陳述的處理方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雲維泰及R v Kwong Wing On and Another指出,上訴庭不應以顯微鏡式方式尋找證供細節差異,而應關注足以動搖核心可信性的重大問題。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放棄刑期上訴,法院只處理定罪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為三項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駁回定罪上訴;原判猥褻侵犯罪成及監禁六個月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上訴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證供存在不一致或遺漏並不必然構成合理疑點,關鍵在於是否涉及核心事實及達到實質、嚴重程度。被告不作供屬其權利,但其未經宣誓及盤問的警誡辯解可能因此獲較少比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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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拍攝模特兒時未經同意觸碰身體會否犯法?
A.

法院接納受害人證供,認定上訴人在拍攝期間多次觸碰其胸部及陰部,行為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罪。本案定罪上訴最終被駁回。

Q.被告不出庭作供,法庭可以不相信他的警誡供詞嗎?
A.

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但警誡供詞中的辯解未經宣誓及盤問,法庭可給予較少甚至不給予比重。本案裁判官的處理獲上訴庭確認。

Q.證人供詞有矛盾是否一定可以推翻定罪?
A.

不一定。上訴庭會考慮矛盾是否涉及核心事實並達到實質及嚴重程度,而非逐點挑剔謄本。本案認為X的證供整體合理,沒有理由干預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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