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行為罪是否須證明性滿足意圖?

HKSAR v F.S.L. CACC174/2022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被告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Pang JA, M Poon JA and Anthea Pang JA in Court26/6/2025[2025] HKCA 5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S.L.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ang JA, M Poon JA and Anthea Pang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FSL被控四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及三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inciting indecency)等罪名。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FSL其中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猥褻行為及兩項煽惑猥褻行為,並判處其四年監禁。FSL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在法律指示上的錯誤,以及對事實裁決的質疑。案件涉及四宗事件,其中三宗發生在FSL與受害兒童X的家中,一宗發生在澳門酒店。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而辯方則質疑X證供的可信性,並暗示X可能受其母親影響而作出虛假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有二:

  1. 原審法官對「猥褻行為」罪的法律指示是否錯誤,特別是關於被告人是否必須具有「獲取性滿足」(sexual gratification)的意圖。辯方認為,獲取性滿足的意圖是該罪的必要元素,而原審法官錯誤地指示陪審團這並非控方必須證明的元素。
  2. 原審法官對「煽惑猥褻行為」罪的法律指示是否錯誤,因其未有指示陪審團該罪亦要求被告人具有獲取性滿足的意圖。辯方認為,這導致定罪不安全。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在「猥褻行為」罪及「煽惑猥褻行為」罪的法律指示上存在錯誤。法庭分析了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的相關案例,確認「獲取性滿足」的意圖是構成「猥褻行為」罪的必要元素,並非僅為判斷行為是否猥褻的考慮因素。法庭指出,該意圖是將被告行為與兒童聯繫起來的關鍵,否則行為可能僅屬單方面自慰。對於「煽惑猥褻行為」罪,法庭認為其所需意圖應與「猥褻行為」罪相同。儘管原審法官的指示有誤,但上訴法庭運用但書條款(proviso),認為即使陪審團獲得正確指示,亦會得出相同裁決,因為被告未作供,且控方證據顯示其行為與性滿足意圖高度相關,辯方提出的其他解釋(如搔癢)不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並分析了多個案例,包括英國的R v Francis (1989) 88 Cr App R 127、R v R [1993] Lexis Citation 3119、R v Holmes (Peter) [2023] 4 WLR 13、R v B [2019] WLR 3177,以及香港的The Queen v Jeffrey Savage [1997] HKLRD 428。法庭指出,Savage案中關於「性滿足非必要元素」的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作出,且未經充分辯論,故不應被視為對罪行定義的全面闡述。這些案例共同確立了「獲取性滿足」意圖在相關罪行中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FSL就第四項上訴理由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相關上訴。對於第一及第二項上訴理由,法庭運用但書條款(proviso)駁回上訴。原審定罪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判決澄清了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下「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煽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兩項罪名中「獲取性滿足」意圖的法律要求。法庭明確指出,該意圖是構成罪行的必要元素,而非僅為判斷行為是否猥褻的考慮因素。這對未來處理類似案件的法律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確保控方在證明這些罪行時,必須證明被告具有此特定意圖。同時,判決也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原審法官法律指示錯誤時,運用但書條款的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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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是否必須有性滿足的意圖才算犯罪?
A.

是的,上訴法庭裁定,被告必須具有獲取性滿足的意圖,才能構成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這是一個必要元素。

Q.煽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是否也需要性滿足的意圖?
A.

是的,上訴法庭認為,煽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所需的意圖,應與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相同,即必須有獲取性滿足的意圖。

Q.如果原審法官的法律指示有錯,上訴法庭會如何處理?
A.

即使原審法官的法律指示有誤,上訴法庭仍可運用但書條款(proviso),若認為即使有正確指示,陪審團仍會得出相同裁決,則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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