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及盜用信用卡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LI Nazakat 及 Yeung Chun-kit HCCC107/2018

其他 · D1 監禁10年;D2 監禁2年半
被告人分別被判監禁10年及2年半。
高等法院(刑事)Li J8/1/2019[2019] HKCFI 491
合併案件:HCCC107/2018HCCC108/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LI Nazakat (A1) & Yeung Chun-kit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運騰法官 (Hon Li J)

案情摘要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強姦罪及相關財產罪行的量刑 (sentencing)。法庭需考慮強姦罪的加重情節,包括受害人醉酒狀態、預謀犯案及造成的心理創傷,並就多項罪行進行整體量刑 (totality principle)。

判決理由

法庭強調強姦罪必須嚴懲以收阻嚇之效。法官李運騰 (Hon Li J) 考慮了多項加重情節,包括被告人為非法入境者、受害人當時醉酒無力反抗、被告人未採取防護措施及犯案具預謀性。法庭參考了 HKSAR v Tse Hoi Pan [2010] 1 HKC 1 等案例,決定強姦罪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加重情節加刑至8年半。針對財產罪行,法庭考慮了認罪扣減及整體刑期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Tse Hoi Pan [2010] 1 HKC 1、HKSAR v Ho Man Ho [2012] 1 HKLRD 188 及 HKSAR v Lau Yun Leung, CAAR 3/1999。

裁決與命令

A1 被判強姦罪監禁8年半,連同其他財產罪行,總刑期為10年監禁。A2 被判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總刑期為2年半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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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強姦罪的量刑通常會考慮哪些加重情節?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是否因醉酒而無力反抗、犯案是否有預謀、被告人是否陌生人、是否採取防護措施以及受害人受到的身心創傷。本案中,法官因上述因素加重了刑罰。

Q.如果被告人同時犯下多項罪行,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會運用整體量刑 (totality principle) 原則,確保總刑期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稱。本案中,法庭將部分財產罪行的刑期與強姦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

Q.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會受到什麼懲罰?
A.

這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 A2 因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ure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被判處6個月監禁,並與其他罪行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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