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下多項嚴重暴力罪行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Tin-lung CACC212/1999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判刑並無原則錯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Leong & Wong, JJA31/8/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Tin-l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 Leong 上訴庭法官, Wong 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AM Tin-lung 在15歲時,於1998年7月的三週內,在何文田區先後對三名女性(包括一名13歲女童)犯下兩項搶劫罪、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罪及一項非禮罪。申請人犯案時攜帶美工刀,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以及法官在考慮申請人的年齡(16歲)及認罪因素後,是否已給予足夠的量刑扣減。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申請人的罪行極其嚴重且具預謀,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並在量刑時採取了寬大處理(例如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法庭重申,儘管申請人年輕,但考慮到罪行的性質及總體罪責 (total criminality),7年6個月的刑期並無原則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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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青少年犯下嚴重罪行,法庭會否因為被告年輕而判處較輕刑罰?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年齡作為求情因素,但若罪行性質極其嚴重且對社會構成威脅,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雖年輕,但罪行惡劣,維持了原判的7年6個月刑期。

Q.如果被告在短時間內犯下多項罪行,法庭如何計算總刑期?
A.

法庭會根據總體罪責 (total criminality) 及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來評估總刑期。法官會決定刑期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與被告的罪責相稱。本案中,法官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已屬寬大處理。

Q.認罪是否一定能大幅減輕刑期?
A.

認罪是重要的求情因素,通常可獲刑期扣減。然而,扣減幅度需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及其他因素。本案中,法官已考慮了申請人的認罪,但因罪行性質極其嚴重,最終判刑仍維持在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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