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下多項嚴重暴力罪行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Tin-lung CACC212/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Tin-l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 Leong 上訴庭法官, Wong 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AM Tin-lung 在15歲時,於1998年7月的三週內,在何文田區先後對三名女性(包括一名13歲女童)犯下兩項搶劫罪、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罪及一項非禮罪。申請人犯案時攜帶美工刀,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以及法官在考慮申請人的年齡(16歲)及認罪因素後,是否已給予足夠的量刑扣減。
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申請人的罪行極其嚴重且具預謀,對社會構成重大威脅。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申請人的年齡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並在量刑時採取了寬大處理(例如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法庭重申,儘管申請人年輕,但考慮到罪行的性質及總體罪責 (total criminality),7年6個月的刑期並無原則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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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青少年犯下嚴重罪行,法庭會否因為被告年輕而判處較輕刑罰?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年齡作為求情因素,但若罪行性質極其嚴重且對社會構成威脅,法庭仍會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雖年輕,但罪行惡劣,維持了原判的7年6個月刑期。
Q.如果被告在短時間內犯下多項罪行,法庭如何計算總刑期?
法庭會根據總體罪責 (total criminality) 及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來評估總刑期。法官會決定刑期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與被告的罪責相稱。本案中,法官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已屬寬大處理。
Q.認罪是否一定能大幅減輕刑期?
認罪是重要的求情因素,通常可獲刑期扣減。然而,扣減幅度需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及其他因素。本案中,法官已考慮了申請人的認罪,但因罪行性質極其嚴重,最終判刑仍維持在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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