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潘家裕 CACC356/2017

在學生宿舍非禮如何判刑?

減刑
刑期因錯誤加重因素減至十八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Macrae VP4/9/2018[2018] HKCA 684
報導引用:[2018] 6 HKC 1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Poon Kar Yue (潘家裕)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 VP、Macrae VP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宿舍內,於八日內對三名二十二歲女學生作出三宗非禮罪行,三人均為其普通朋友。第一宗發生於受害人在睡眠中,第二宗涉及在房內觸摸受害人,第三宗則包括親吻、觸摸胸部及私處,以及以手指插入陰道。上訴人承認控罪,原審判處總監禁二十八個月。他以初犯、認罪、心理狀況及願意接受輔導等求情,並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審是否錯誤將學生宿舍視為受害人的安全居所;上訴人以訪客身分進入宿舍是否構成加刑所需的信任關係;各項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三宗罪是否應部分分期執行。答辯方則主張宿舍環境及濫用訪客特權屬加重情節。

判決理由

加刑所指的信任關係 (relationship of trust) 通常源於被告的職位或權力,使其獲得原本不會有的接觸權,並加以濫用。普通大學生可自由進入宿舍,沒有特殊許可、鑰匙或密碼,因此本案不構成量刑意義上的違反信任 (breach of trust)。宿舍的私人或半家庭性質可納入整體嚴重程度,但不應過分強調;本案與陌生人在兒童住所或學校犯案不可同日而語。法院仍認為三罪在八日內重複發生,第三罪明顯升級,故可採部分分期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 [2014] 3 HKLRD 304、HKSAR v Mahal Harpeet Singh [2012] 1 HKLRD 517及HKSAR v Chung Chi Wing [2010] 5 HKC 75,說明住所或學校作為安全場所可能具有加重作用,但指出該等案件涉及兒童及陌生人,與本案不可直接類比。法院亦考慮多宗非禮罪的量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院將總刑期由二十八個月減至十八個月;第一及第二項刑期互相及與第三項同期執行,但第一項其中兩個月須與第三項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警告法庭不可過度寬泛使用「違反信任」一詞。一般訪客進入共享學生宿舍而犯案,未必具備量刑所需的特殊信任或權力關係;量刑仍須按整體犯罪行為及各罪嚴重程度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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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學生宿舍犯非禮會否被視為違反信任而加刑?
A.

法院認為一般學生可自由進入宿舍,沒有特殊許可或權力,因此不構成量刑上的違反信任;本案原有加重分析被修正。

Q.三宗在八日內犯下的非禮罪如何判刑?
A.

法院須考慮整體犯罪行為、重複犯案及第三宗罪的升級程度,並可命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總刑期為十八個月。

Q.認罪後非禮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認罪可帶來扣減,但實際幅度取決於案件情節。上訴庭按三項罪行的適當起點及認罪扣減,將本案刑期由二十八個月減至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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