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翟光輝 CACC353/2019

延遲舉報性侵犯能否作近期投訴?

上訴駁回
准許上訴許可但因無司法不公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Zervos JA16/12/2021[2021] HKCA 4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k Kong Fai (翟光輝)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VP、McWalters JA、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原為特殊學校社工,被控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涉及X的19項性罪行,包括非禮、企圖強姦、強姦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等罪。X在首次指稱事件時年15歲,其後年16歲,患有自閉症及輕度智力障礙。陪審團裁定申請人11項罪名成立、6項罪名不成立,原審判處監禁15年。申請人提出上訴,主要質疑裁決互相矛盾,以及原審法官錯誤處理X向母親及姊妹作出投訴的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陪審團就同一事件的強姦罪及替代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性交罪作出不同裁決,是否構成不一致裁決。第二,X延遲向家人透露事件的投訴,是否符合性罪行中「近期投訴」(recent complaint)例外。第三,原審法官未讓雙方就近期性質陳詞,並以近期投訴方式指示陪審團,是否導致審訊不公及裁決不安全。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不一致裁決的判準是:若合理陪審團適當考慮事實後,不可能作出受質疑裁決,才可干預。陪審團可逐項評估證人證供,對同一證人不同事件作出不同可信性判斷;本案裁決有合理解釋。近期投訴證據只可用於評估投訴人的證言可信性,不可證明投訴內容為真;投訴須在投訴人「第一個合理機會」作出,須考慮年齡、心理狀況、恐懼、障礙及加害者的權威地位。法官未作出有理由的近期性裁定並剝奪辯方陳詞機會,構成程序上的重大不規則;但有關指示對陪審團的實際影響輕微,未造成司法不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T及R v Durante確立不一致裁決的標準;引用HKSAR v Hung Wai Tak、R v Valentine及Leung Chi Keung v HKSAR說明近期投訴須按具體情況及第一個合理機會判斷。White v The Queen限制投訴證據的用途;HKSAR v Chan Kam Loi、HKSAR v Li King Sing Ivan及MFA v The Queen強調尊重陪審團對不同指控的獨立判斷。

裁決與命令

法院一致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的許可,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1)條但書,駁回定罪上訴。原有定罪及15年監禁維持。

判決啟示

判決詳盡闡明香港普通法近期投訴例外的適用條件,並指出法官必須先聽取陳詞及作出有理由的可接納性裁定。辯護律師知悉法官誤導時,不得刻意保留至上訴;其對法院的專業責任優先於策略利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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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審團對不同性罪行作出不同裁決是否矛盾?
A.

不一定。陪審團可逐項審視證據,對同一證人的不同事件作出不同可信性判斷。本案法院認為各項裁決均有合理解釋,並非不一致。

Q.延遲向家人報告性侵犯可否作近期投訴證據?
A.

須視乎是否在投訴人的第一個合理機會作出,並考慮年齡、障礙、創傷、恐懼及加害者的權威地位。本案法院認為法官未妥善裁定,但錯誤未造成司法不公。

Q.上訴法庭為何沒有推翻15年監禁?
A.

雖然原審法官未讓律師就近期投訴陳詞,且指示方式有程序錯誤,但陪審團已有強力獨立證據,錯誤對裁決影響極小。因此法院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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