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an Chi Wing CACC201/2008

拒絕性交後強行性交判囚多久?

其他
定罪維持,刑期減至五年半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Beeson and McMahon JJ4/6/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Kwan Chi Wing (關志榮)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Beeson 法官、McMahon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強姦罪成,原審判處監禁七年。控方案情指,17歲女事主被「Ah Sam」以夜總會文員工作誘至私人房間,申請人與她親吻及發生性交;事主表示自己曾說不願意,但申請人仍繼續。申請人則稱事主自稱年滿18歲,並同意以500元提供性服務。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主要質疑陪審團有關謊言、證供、同意及魯莽的指示。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審是否不當作出謊言指示;如何處理申請人的警誡會面及證供;是否須明確指示陪審團只要辯方版本可能真實便須判無罪;魯莽的主觀測試是否正確。刑罰方面,七年監禁是否明顯過重,以及無使用安全套是否構成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謊言指示只適用於謊言被用作獨立證據支持罪成,或有真正危險陪審團會如此使用的情況;本案謊言與罪成核心問題不可分,指示雖不必要但沒有造成實質不公。陪審團已獲充分指示:若辯方證供可能真實,便須判無罪,控方仍須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缺乏同意及被告的主觀心態。魯莽的主觀測試符合既有權威。刑罰雖屬較低程度強姦,但無保護措施增加嚴重性,七年仍明顯過重,適當刑罰為五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Lucas、HKSAR v Chan Boon Ning、R v Burge and Pegg 及 R v Harron 闡述謊言指示;引用 Liberato、Law Chung Ki 及 Sze Kwan Lung 闡述辯方證供可能真實時的判決標準。關於魯莽,法院依循 R v G、HKSAR v Sin Kam Wah 及 HKSAR v Li Kim Ching。量刑參考 R v Millberry 及 HKSAR v Chan Sau Man。

裁決與命令

定罪上訴申請駁回。刑罰上訴獲准,原判七年監禁撤銷,改判監禁五年六個月;法院並將聆訊視為上訴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謊言指示不是刑事審訊的例行要求,只有在謊言具有獨立證據作用時才通常需要。即使定罪維持,若原判明顯過重,上訴法庭仍可單獨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被告否認強姦但陪審團不信,是否仍須判無罪?
A.

即使陪審團不接納被告證供,控方仍須證明全部罪行元素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院認為原審已作出足夠指示,定罪維持。

Q.刑事審訊是否每次都要作出謊言指示?
A.

不是。只有當謊言被用作支持罪成的獨立證據,或有真正危險陪審團會如此使用時,通常才需要。本案指示不必要但沒有造成實質不公。

Q.強姦罪判囚七年可以減刑嗎?
A.

可以,若刑罰明顯過重。法院認為本案屬較低程度強姦,但無使用安全套屬加重因素,遂撤銷七年刑期,改判五年六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