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Kin San CACC111/2006

與未成年性交判刑多長?

減刑
刑期由四年減至兩年半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Yuen JJA and Barnes J24/7/2007
報導引用:[2012] 2 HKLRD 2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Kin San (李建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Yuen JA及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Lee Kin San(李建新)當時19歲,受害人為15歲少女。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間,兩人曾發生三次陰道性交及兩次肛交。申請人被控三項與16歲以下女子非法性交罪,以及兩項與21歲以下女子肛交罪,經陪審團審訊後全部定罪。原審就非法性交每項判監18個月,就肛交每項判監3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計4年。申請人逾期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肛交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終身監禁,而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為5年,兩者刑罰差異是否表示肛交罪的判刑必須較重?在雙方年齡相近、沒有暴力或支配關係的案件中,肛交罪是否可判處與非法性交罪相同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Crime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D及124(1)條,認為未成年人的同意不會排除相關罪責。參考Le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所確認的法律概念,肛交屬於性交的一種形式;法定最高刑的差異本身並不要求法院僅因罪名涉及肛交而加重刑罰。適當刑期應按個案事實評估,包括年齡差距、被告對受害人的控制或影響、是否使用暴力,以及性交造成的傷害。本案雙方年齡相近,沒有上述加重因素,但受害人年僅15歲,法律仍須提供保護。法院遂將每項刑期定為18個月,重新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Le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認定第118C條對同性戀男性具有歧視性,並指出法律上的肛交屬於性交形式。上訴法庭將該法律分析延伸至男女肛交,並據此認為刑期應以實際情節而非罪名形式機械區分。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逾期上訴許可,並視申請聆訊為刑期上訴;上訴獲准。每項控罪均改判監禁18個月,總刑期改為兩年半,其中兩組刑期各自同期,另有12個月分期執行。法院並促請律政司司長盡快檢討第118D及124(1)條的刑罰差異。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肛交罪的法定最高刑較高,不代表每宗案件均須判處較重刑期。法院應以個案中的年齡、控制、暴力及傷害等因素量刑。法院亦特別指出相關法例存在刑罰差異,促請行政當局檢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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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5歲少女自願性交會否構成刑事罪行?
A.

會。根據《Crimes Ordinance》第124(1)條,未滿16歲少女的同意不能免除非法性交罪責。本案申請人即使獲少女同意,仍被裁定罪成。

Q.肛交罪的刑期是否一定高於非法性交罪?
A.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年齡差距、控制或影響、暴力及傷害等因素,不能只因罪名涉及肛交便加重刑罰。本案兩類罪行均改判18個月。

Q.本案最終判囚多久?
A.

上訴法庭批准逾期上訴並重新安排刑期。每項控罪均判監18個月,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由四年減至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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