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浩楠案 CAAR6/2021
教師侵犯學生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浩楠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案情摘要
吳浩楠是觀塘一所中學的英文教師。兩名約十五歲的男學生X及Y指稱,他分別在校內伸手觸摸X的肚臍附近及體毛,並在課室內隔衣觸摸Y的乳頭及大腿內側。區域法院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成立,原審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吳浩楠逾期申請定罪上訴許可,律政司則申請覆核刑期。上訴法庭拒絕定罪上訴申請,但批准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審是否錯誤評估X、Y及新近投訴證人的可信性;投訴是否在最早合理機會提出;涉案觸碰是否屬猥褻及具猥褻意圖;以及對教師違反信任而侵犯兒童,社會服務令是否屬原則性錯誤及刑罰是否應改為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親自聽取證供並觀察證人,對可信性判斷具有明顯優勢;原審已合理處理辯方所稱串謀誣蔑、良好品格及事後仍有聯絡等因素。新近投訴證據的法律原則是投訴須在最早合理機會提出,並須按投訴人的年齡、背景及與被告的關係整體評估。涉案行為在師生關係及觸碰部位的背景下具有性意味,足以構成猥褻侵犯。量刑方面,侵犯兒童及濫用教師信任本質嚴重,懲罰和阻嚇通常凌駕個人更生因素;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且被告否認犯案並無真誠悔意,故改判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oi Wai Lun確立猥褻侵犯的罪行元素;HKSAR v Hung Wai Tak、R v Valentine及HKSAR v Chak Kong Fai說明新近投訴須在最早合理機會提出。HKSAR v Kong Yun Chiu、HKSAR v Tsang Cho Kiu及多宗教師侵犯學生案件支持兒童受害及違反信任屬重大加刑因素。HKSAR v Wan Ka Kit及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說明社會服務令與真誠悔意的限制。
裁決與命令
吳浩楠的逾期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兩項定罪維持。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獲准,撤銷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控罪一及二分別判四個月及七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並下調後,總刑期為八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重申教師猥褻侵犯學生,即使行為未達最嚴重程度,違反信任及兒童受害仍通常需要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法院亦提醒,控方在原審量刑時可提供量刑指引,但不應透過表達判刑立場影響法庭。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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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猥褻觸摸學生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法庭認為教師利用職位侵犯兒童,構成嚴重違反信任;即使觸碰程度較低,社會服務令仍不足以懲罰及阻嚇,本案改判八個月即時監禁。
Q.性侵犯案件延遲投訴仍可否接納?
可以,關鍵不是是否在第一時間投訴,而是是否在投訴人處境下的最早合理機會提出,並須考慮年齡、背景及與被告的關係。本案相關投訴獲接納。
Q.被告否認犯案會否影響社會服務令?
否認犯案不會自動排除社會服務令,但持續堅稱清白通常顯示欠缺真誠悔意。本案被告堅持遭誣蔑,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並改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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