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3/2017
持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On Shu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 VP、Yuen JA、Poon JA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On Shun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原被判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警方在其住所電腦內發現43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21段涉及6至16歲兒童與成年人進行插入式性活動,另有兩段涉及6至10歲兒童與狗隻的獸交影像。被告無刑事紀錄,患有抑鬱症,並提出家庭困難及檢控延誤作為求情因素。律政司司長認為緩刑在原則上錯誤且刑罰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
核心法律爭議
管有大量、屬第四級的兒童色情物品,是否通常必須判處即時監禁?被告的認罪、抑鬱症、家庭困難及檢控延誤,是否足以構成特殊情況而支持緩刑?律政司司長主張以阻嚇及保障兒童為主;被告則主張法院仍有酌情判處緩刑的權力。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會間接助長剝削兒童,量刑時保障兒童應比犯人的改過自新獲得更大比重。按照兒童色情物品的分級指引,第四級材料一般涉及12至36個月監禁;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法院應判處即時監禁。本案涉及43段影片、21段插入式性活動影像、幼至6歲兒童及獸交內容,並非數量極少的低級材料,故緩刑絕對不適當。法院以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約7個月可避免的檢控延誤及其他因素減三個月,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4 HKC 565 所確立的兒童色情物品分級及量刑指引:第四級一般判處12至36個月監禁,只有數量極少且屬第一級材料時,才可能避免即時監禁。法院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作為刑期覆核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法院撤銷原判12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的刑罰,改判即時監禁9個月;被告須立即服刑。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兒童色情物品案件以保障兒童及阻嚇為核心,緩刑只在特殊情況下適用。即使被告認罪、無案底並有心理或家庭困難,若材料數量多、屬第四級及涉及年幼兒童,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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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一定會即時入獄嗎?
法院指出,除非存在特殊情況,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因涉及43段第四級材料及年幼兒童,緩刑被撤銷,改判即時監禁九個月。
Q.認罪和沒有案底可以避免入獄嗎?
認罪及無案底可作為減刑因素,但不必然避免即時監禁。本案法院已因認罪減刑,仍因材料數量、內容及兒童年齡判處即時監禁九個月。
Q.抑鬱症和檢控延誤會否令刑期改為緩刑?
抑鬱症及約七個月可避免的檢控延誤均獲法院考慮並減刑,但不足以支持緩刑。法院最終撤銷緩刑,判處九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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