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兒童罪行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 CACC438/2012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妥,駁回刑期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2/6/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ANG KWOK HEI (鄧國熙)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張澤祐、朱芬齡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鄧國熙於2011年5月至7月期間,多次對兩名12歲男童X及Y進行性侵犯。申請人利用恐嚇手段,包括以生果刀威脅及聲稱會找人毆打受害人,迫使他們進行口交、手淫及肛交等猥褻行為。申請人共被控七項罪名,包括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猥褻侵犯另一人。申請人於原審認罪,被判總刑期9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就七項性侵犯兒童罪行的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重,以及整體刑期是否過高。申請人辯稱,參考過往案例,原審法官所定的量刑基準及總刑期均屬過重,要求減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重申,處理性侵犯兒童案件時,法庭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護兒童。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破壞信任程度、恐嚇手段、犯罪次數及受害人身心創傷。法庭指出,每宗案件案情不同,量刑並非機械式操作,過往案例僅供參考。本案中,申請人利用暴力及恐嚇手段欺壓兒童,且缺乏悔意,重犯風險被評為中至高,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基準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C 181、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HKSAR v Ng Ka Kin (CACC 328/2010) 及 HKSAR v Lee Kwok Wai (CACC 199/2011) 等案例,確立了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性侵犯兒童案件中,法庭不會機械式地套用過往案例的量刑基準,而是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具體加重情節(如使用暴力、恐嚇、受害人創傷及被告重犯風險)進行裁決。判決重申了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公眾利益及阻嚇性刑罰的必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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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性侵犯兒童的案件,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來判刑?
A.

法庭考慮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關係(如破壞信任)、是否使用恐嚇或利誘、犯罪次數、暴力程度、有否採取安全措施、受害人身心創傷、有否拍攝罪行及被告的重犯風險。本案中,法庭因被告使用暴力恐嚇及重犯風險高而維持原判。

Q.過往的性侵犯兒童案例,是否會成為判刑的絕對標準?
A.

不會。法庭指出每宗案件案情不同,量刑並非機械式操作,過往案例僅供參考。法庭必須根據本案的具體加重情節,如被告的惡劣手段及受害人的創傷程度,作出具阻嚇性的判決。

Q.如果被告在性侵犯兒童案件中認罪,是否一定會減刑?
A.

認罪通常可獲刑期扣減,但法庭仍會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本案中,原審法官已給予認罪扣減,但上訴庭認為考慮到被告利用暴力恐嚇及缺乏悔意,整體刑期並無過重,故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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