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UNG HANG v. FAT KEE MARINE REPAIRING & ENGINEERING CO LTD AND ANOTHER
原告 Chan Hung Hang 是第二被告僱用的臨時焊工,受指示在海關船隻上進行維修工作。2004年11月15日,他在船上發電機房取工具時,踏到覆蓋未封閉孔洞的膠管,失去平衡跌倒,右手中指被所持金屬棒撞傷。第一被告是工程總承包商,第二被告是分包商。兩被告沒有提交抗辯書,法院先後作出損害賠償中間判決,案件其後進行損害評估。兩被告未有出席評估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