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Fu Yip FIP CACV208/2007
工傷病假如何計算收入損失?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am Fu Yip FIP 訴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e Pichon JA、Cheung JA、Reyes J
案情摘要
原告是被告僱員,於2002年9月12日在工作期間從梯頂滑倒,跌下約六至七英尺並傷及腿部及髖部。責任並非爭議,審訊只處理損害賠償數額。原審接納原告獲批913日病假,按30個月計算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損失,裁定總損害賠償548,320元,扣除被告已按《僱員補償條例》支付的262,191元。被告就450,450元的收入及強積金損失提出上訴,主張只應按約三個月病假計算。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在原審已認定原告最遲於2003年1月便適宜復工、且醫生意見指合理病假約三個月的情況下,病假證明是否限制法院計算審訊前收入損失。被告主張原審理由互相矛盾;原告則主張其依據醫生證明而合理休假,相關損失應可獲追討。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明確認定原告誇大傷勢,並認為其最遲可於2003年1月復工;該明確認定不能與其認為無法推翻病假期間的理由並存,因此後者必須撤銷。審訊前收入損失應按傷勢實際妨礙復工的期間計算,而非單純依從病假證明。病假證明只是須連同全部證據評估的一項證據,主要可能建基於病人主觀陳述,並不約束法庭。故損失應以三個月而非30個月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 Choy Wai Chung 訴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mpany Ltd 的原則:法官不受單純發出病假證明所約束,因證明通常主要基於病人向醫生報告的主觀症狀。法院亦處理原告援引的專家意見費用可追討原則,但認為該原則不適用於本案誇大症狀的事實。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損害賠償由548,320元減至150,422.50元,其中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損失由450,450元改為52,552.50元。因被告已支付262,191元,該款超過應得損害賠償,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自行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病假證明並非計算收入損失的決定性文件,法院可根據醫療證據、證人可信性及其他材料判斷實際復工時間。若專家報告存在重大分歧,當事人應在案件管理階段申請傳召醫生作口頭證供或提交補充報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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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傷病假證明是否一定決定收入損失
不一定。法院須綜合醫療證據、其他證據及傷者可信性,判斷傷勢實際妨礙復工多久。本案法庭認定原告約三個月後可復工,沒有按913日病假計算。
Q.醫生意見不一致時法院如何計算病假損失
法院會比較不同醫生的意見,並考慮傷者的證供及其他材料;病假證明只是證據之一。案件中法庭接納被告醫生認為三個月足夠的意見,並據此重新計算損失。
Q.本案最後賠償額是多少
上訴法庭將總損害賠償由548,320元減至150,422.50元。由於被告已支付262,191元,付款已超過應得數額,因此被告獲判本案及下級法院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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