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in Man DCPI1970/2008

挑戰事實認定能否獲上訴許可?

申請駁回
上訴許可申請因欠缺成功機會被駁回
區域法院(人身傷害)Her Honour Judge Mimmie Chan1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an Kin Man v Cheuk Siu T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immie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為人身傷害訴訟。原告 Chan Kin Man 與被告 Cheuk Siu Tong 曾在審訊中提出相反證供。被告在審訊時沒有法律代表,原審法官於2009年11月16日作出判決,並在事實認定上較採信原告的證供。被告其後聘請律師,援引原告在2007年11月裁判法院程序中的證供及警方陳述,指稱原告的證供存在矛盾及不一致,並據此申請上訴許可。然而,這些指稱在審訊時沒有向原告提出,原告亦沒有機會解釋。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能否以原告先前證供及警方陳述中的所謂矛盾,挑戰原審法官的事實認定並取得上訴許可?上訴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推翻審訊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公平程序要求當事人在審訊時提出對證人證供的實質質疑,讓證人有機會回應。被告在審訊中沒有提出現時所依據的矛盾,故事後才提出並不公平。關於事實上訴,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上訴法院須尊重親自聆訊證供的審訊法官,除非確信其結論明顯錯誤,否則不應干預。證人可信性及證供取捨涉及審訊法官直接觀察證據所得的整體印象,即使上訴法院對結論有所懷疑,也應予以遵從。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FACV 12/2001,第35至42段)。該案確認上訴法院對事實認定須採取審慎態度,只有在原審結論明顯錯誤時才可干預。另引用 Clarke v Edinburgh Tramways、Whitehouse v Jordan、Abalos v Australian Postal Commission、Powell v Streatham Manor Nursing Home、Biogen Inc v Medeva Plc 及 Piglowska v Piglowski。

裁決與命令

被告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因擬議上訴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且不存在基於公義而應聆訊上訴的其他理由。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另向代表被告的律師發出訟費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事實上訴的高門檻,以及審訊時未向證人提出的矛盾,通常不應在上訴階段首次提出。判決亦顯示,沒有法律代表的一方仍須承擔審訊時提出案件的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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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審訊後才提出證人證供矛盾,可以上訴嗎?
A.

如矛盾在審訊時沒有向證人提出,證人便沒有機會解釋。法庭認為事後才依賴這些矛盾並不公平,本案因此拒絕上訴許可。

Q.上訴法院何時可以推翻原審的事實認定?
A.

只有在上訴法院確信原審法官的事實結論明顯錯誤時,才應作出干預;即使上訴法院有所懷疑,通常仍須尊重親自聆訊證據的法官。本案沒有達到該門檻。

Q.被告審訊時沒有律師,之後可以重新提出證據問題嗎?
A.

沒有法律代表並不免除當事人在審訊時提出相關爭議的責任。被告當時沒有指出所謂不一致之處,故本案法庭不容許其在申請上訴許可時首次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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