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Ka-yee DCPI196/2003
美容治療受傷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Ka-yee 訴 L & Y Beauty Centre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H Judge H C Wong
案情摘要
原告於2002年9月至10月在被告位於中環的美容中心接受強脈衝光治療 (intense pulse light treatment),以處理背部的痤瘡色斑。2002年10月31日第三次治療時,她感到劇烈疼痛並出現腫塊;店員稱屬正常,翌日亦未有提供治療或建議。其後原告背部起水泡,醫生診斷為二級燙傷,並出現炎症後色素沉着、色素減退及疤痕。疼痛及不適持續約兩個月,背部留下四列矩形色素疤痕,影響她穿著泳衣、游泳及社交信心。被告未提出抗辯,法院已於2003年5月27日就法律責任作出缺席判決,本次聆訊只處理損害賠償評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原告因美容治療造成的背部燙傷、疼痛、疤痕及生活享受損失,應獲多少一般損害賠償 (general damages),以及已證明的醫療和交通費等特別損害賠償 (special damages)。被告未有出席或提出金額抗辯。
判決理由
法庭按疼痛及痛苦、生活享受損失、治療經過、疤痕範圍及對身心的影響,評估一般損害賠償 (general damages)。法官認為疼痛在傷口發炎後相當強烈,且原告對外觀的尷尬真實可信;但她無須住院或接受手術,醫生亦認為疤痕外觀可能逐漸改善,因此賠償應低於涉及手術、較廣泛傷勢或心理創傷的比較案件。醫療費有收據支持,交通費雖無收據但屬合理及必要支出,故一併批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英國案件 O (a minor) v Great Ormond Street Hospital for Children NHS Trust 及 Podd v Ransomes and Rapier,並比較其較嚴重燒傷案例。法官亦參考 Yanti & another v Chu Shin-chuen (HCPI 1176/2000),但認為該案兒童傷勢及心理影響較重,不能直接套用。
裁決與命令
原告獲判一般損害賠償75,000港元,特別損害賠償3,880港元,合共78,880港元;由意外日起至判決日按年息2%計息,其後按判決利率計息。被告須支付訟費,律師費證明可予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美容治療導致可見疤痕時,賠償會按疼痛持續時間、疤痕位置、生活影響及改善可能性評估。比較案件只具參考作用,傷勢嚴重程度及是否需要手術會顯著影響金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美容治療燙傷及留下疤痕可以索償嗎?
本案責任早已因被告缺席抗辯而確定。法院根據疼痛、疤痕、生活影響及治療情況,判原告獲一般損害賠償75,000港元。
Q.背部疤痕會影響損害賠償金額嗎?
會。法院考慮疤痕覆蓋背部的大部分範圍,以及原告因尷尬而避免穿泳衣、游泳和暴露背部,並最終評定一般損害賠償為75,000港元。
Q.沒有交通費收據也能獲賠嗎?
本案中可以。雖然交通費沒有收據,法院仍認為500港元屬已證明且必要的支出,連同有收據的醫療費3,380港元,合共判給特別損害賠償3,88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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