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Lin Yanjin受僱於被告Smart Billion Engineering Limited,在沙田郊野徑進行改善工程時,操作橡膠履帶搬運車運送水泥上斜坡。搬運車引擎故障後滑並翻側,導致原告受傷。原告透過法律援助向被告索償人身傷害賠償。被告承認疏忽,但質疑原告受傷的程度及因果關係。訴訟期間,被告曾提出多次認可付款 (sanctioned payment) 及認可和解要約 (sanctioned offer),最終原告接受了總額港幣220,000元的認可付款,案件和解。本判決主要處理訴訟中懸而未決的訟費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如何處理訴訟中保留的訟費,特別是關於法律責任問題的訟費(第一項爭議訟費)以及被告認可和解要約的有效性。原告認為其接受認可付款後,應有權獲得所有訟費。被告則主張其認可和解要約應被視為有效,並據此要求原告承擔部分訟費,理由是原告不應在被告已承認疏忽後仍就法律責任問題產生訟費。
法庭裁定,被告提出的第三份認可和解要約因包含關於訟費的條款,故不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的規定,屬無效的認可和解要約。法庭強調,認可和解要約應為純粹程序性而非合同性質。對於訟費保留 (costs reserved) 的處理,法庭遵循香港的傳統做法,即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保留的訟費不會在評定訟費時獲准。法庭認為,被告在法律責任問題上不合理地抗拒判決,導致原告產生不必要的訟費。由於原告最終透過認可付款獲得賠償,證明其訴訟有理,因此裁定被告須支付原告在法律責任問題上的訟費。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認可和解要約的有效性及訟費保留的原則:
法庭裁定被告須支付原告在法律責任問題上從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11月16日期間的訟費。此外,被告亦須支付原告就和解傳票(第三項爭議訟費)的訟費。所有訟費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法庭批准將總額220,000港元的認可付款支付予法律援助署,並受法律援助署的第一押記規限。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對《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下認可和解要約的嚴格解釋,即要約不應包含訟費條款。它也澄清了「訟費保留」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傳統含義,與英國做法有所不同。判決強調,若被告不合理地抗拒承認法律責任,即使最終達成和解,仍可能需承擔因此產生的訟費,這對鼓勵及早和解具有重要啟示。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根據香港法院的裁決,認可和解要約不應包含關於訟費的條款。如果包含,該要約將被視為無效,不具備《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所規定的法律後果。
在香港,「訟費保留」意味著相關訟費在評定時不會被允許,除非法庭在訴訟結束時作出具體命令處理這些訟費。這與英國的做法不同。
如果被告不合理地抗拒承認法律責任,導致原告產生不必要的訟費,即使被告最終承認疏忽並達成和解,法庭仍可命令被告支付原告在法律責任問題上產生的訟費。
Lin Yanjin v Smart Billion Engineering HCPI73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