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Wai Keung HCMP487/2021

逆權管有上訴能否暫緩執行?

申請駁回
暫緩執行申請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高等法院(雜項)Deputy High Court Judge Gary CC Lam3/9/2026[2026] HKCFI 50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o Wai Keung v The Occupiers and Every Other Persons in Occupation of Lot Nos. 534, 535 and 536 in D.D. 84 and Lot Nos. 460RP and 463RP in D.D. 87 and Yiu Sai Ho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Gary CC Lam(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是第二被告Yiu Sai Hoi代表Yiu Hau Tang遺產提出的中間人傳票申請,要求暫緩執行2026年4月2日作出的判決。原審判決駁回其就有關土地提出的逆權管有申索,並命令其向原告Ho Wai Keung交付土地的空置管有。第二被告已就該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原審錯誤評估圍欄、耕作、2006年發票及其他證據,並聲稱如不暫緩執行,會損害其與Tse的租賃及商業關係。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第二被告是否具備合理上訴成功機會,以及不暫緩執行是否會令上訴失去實際意義。爭議包括上訴理由究竟屬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逆權管有的舉證責任是否已履行,以及能否依賴前任擅佔者累積的管有期間。

判決理由

暫緩執行屬法院酌情權;一般而言,法院先須信納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法官認為三項上訴理由實質上均挑戰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斷,而非真正法律問題;審判法官對證據應給予多少比重,通常屬其職能範圍。逆權管有的舉證責任雖然沉重,證明標準仍是相對可能性。第二被告未能證明由其所代表遺產進行耕作,也未有在答辯中提出連續擅佔者論點,因此沒有合理上訴成功機會。交付管有並非不可逆,且未證實的租約不足以使上訴失去實際意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Powell v McFarlane,指出耕作可能涉及意圖佔有土地,但相關說法只是證據評估方法,並非香港適用的法律規則。法院亦依循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第1冊§59/13/1所概述的暫緩執行原則,並提及《高等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的背景。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第二被告暫緩執行的中間人傳票申請,認為各項上訴理由均無合理成功機會。第二被告須即時向原告支付經簡易評定的訟費78,000港元。

判決啟示

對事實裁斷及證據比重的單純不滿,通常不足以支持暫緩執行或證明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交付管有一般不會被視為不可逆;未證實的租約及聽審時才提出的付款承諾,亦未必足以支持暫緩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逆權管有判決上訴期間可以暫緩交地嗎?
A.

可以申請,但法院通常先要求上訴具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認為所有理由均主要涉及事實及證據評估,故拒絕暫緩交地。

Q.不服法官給予證據的比重能否成功上訴?
A.

單純不滿審判法官如何評估或衡量證據,通常屬事實上訴而非法律錯誤。本案法院認為沒有合理成功機會。

Q.未證實租約會令交地上訴失去意義嗎?
A.

不會。本案原審已裁定租約未獲證明,而且交付管有並非不可逆,因此法院認為上訴不會因執行而失去實際意義。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