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LAI P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原告Yeung Lai Ping是衞生署牙科醫生,1998年至1999年在北區醫院口腔頜面外科及牙科部工作。其工作包括進行外科脫牙,工作量尤其繁重。她在1999年已出現右手腕疼痛、麻痺及無力,並曾請病假及接受治療;復工後仍被安排於2019年10月30日上午連續進行三項外科脫牙,第三項期間右手腕劇痛。其後她被診斷患有右手腕三角纖維軟骨複合體撕裂、腕管綜合症及肌腱脫位,最終不能繼續牙醫工作,遂向Secretary for Justice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