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及損害賠償評估?

Begum v Native English Center DCPI2243/2015

申索得直
工傷獲賠,惟訟費遭削減。
區域法院(僱員補償)HH Judge Levy2/4/2017
合併案件:DCPI2243/2015DCEC867/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ukhsar Begum v 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 (trading as The Green Loung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Levy

案情摘要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評估原告人因工傷事故所遭受的僱員補償和普通法損害賠償。具體包括:如何計算原告人的每月收入,特別是考慮到她受僱時間短暫;如何評估病假期間的收入損失;以及如何確定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此外,法院還需決定是否接納原告人未經許可提交的第三份證人陳述書,並評估其對訟費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在評估僱員補償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第11(1)(b)條,考慮到原告人受僱時間短暫,採用對她最有利的方式計算每月收入,最終裁定為$8,280。對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法官接納骨科專家的意見,認為勞工處醫療評估委員會 (Medical Assessment Board, MAB)的評估未能充分反映原告人的傷勢,將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從2.5%提高到5%。在普通法損害賠償方面,法官根據醫療證據認定原告人無法恢復事故前侍應工作,但應積極尋找合適的替代工作以減輕損失。法官亦拒絕接納未經許可提交的第三份證人陳述書,並因第一份證人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 (Statement of Damages, SOD)中包含不相關內容而削減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Chan Yuet Keung v Harmony (Int’l) Knitting Factory Ltd [2010] 5 HKLRD 599,以支持法院在評估非附表傷勢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比時,可參考醫療專家的意見。此外,判詞後記部分引用了Maxwell v Keliston Marine (Far East) Ltd (In Liq) & Anor [2012] 2 HKC 249,就如何處理並行僱員補償和普通法訴訟提供了指引。其他案例主要用於比較人身傷害賠償金額。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原告人勝訴。在僱員補償訴訟中,判給總額$113,829。在人身傷害訴訟中,判給總額$312,427,但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6(1)條的規定,扣除僱員補償金額後,最終判給$198,598。法院還就訟費作出命令,包括對重複訟費進行分攤,不允許第三份證人陳述書的訟費,並因第一份證人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包含不相關內容而分別扣減20%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並行僱員補償和普通法訴訟中,律師應注意成本效益和程序經濟性。法官對律師未經許可提交證人陳述書以及在證人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包含大量不相關內容表示不滿,並因此削減了相關訟費。這提醒律師在準備訴訟文件時,必須確保內容的相關性和符合程序規定,否則可能面臨不利的訟費後果。判詞後記亦提供了處理並行訴訟的實用指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工傷後每月收入如何計算,特別是受僱時間很短的情況?
A.

法院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1(1)(b)條,參考受僱期間的工資率,並採用對僱員最有利的方式計算,例如本案中按每日工資乘以每月工作天數。

Q.並行處理僱員補償和普通法訴訟時,律師應注意什麼?
A.

律師應確保訴訟程序具成本效益和經濟性。若普通法索賠可能失敗,可暫緩僱員補償程序;若有高度共同過失風險,則應先處理僱員補償索賠。

Q.訴訟文件中包含不相關的個人資料會導致什麼後果?
A.

法院可能行使酌情權,削減因準備這些不相關內容而產生的訟費,如本案中第一份證人陳述書和損害賠償陳述書的訟費被扣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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